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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涉潑水節向警員傳媒潑水 各囚28日 (17:17)
3名男子涉於九龍城潑水節向警員及無綫電視記者射水,受審後被裁定襲警及普通襲擊共6罪成立,今(11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提到本案特別於在慶祝活動發生,裁判官陳志輝稱,事主在眾目睽睽下遭近距離射水,無受傷但感到不舒服,法庭強調要保護公職人員,終判3人各囚28天。
被告為的士司機曾維誠(27歲)、餐廳服務員葉嘉健(28歲)及紮鐵工人袁子健(32歲),同被控於去年4月9日在城南道襲擊3名警員及兩名記者;曾、袁被控襲擊一名攝影師。
辯方求情稱,曾維誠在基層家庭長大,於中四後修讀中華廚藝學院及毅進課程;他並非存心激怒冒犯警員和記者,只為YouTube頻道拍片,現不再經營頻道。辯方又指,感化官認為葉嘉健態度合作,不會用玩樂來做藉口掩飾;而袁子健直認「玩到過咗龍」,他以為肢體接觸才構成襲擊。
辯方強調本案有別於大規模暴力衝突事件,不是在遊行集結拒捕,當時亦非處於動盪的社會背景;相比起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案,被告們沒以粗言挑釁使氣氛緊張。辯方指被告們的行為不會鼓勵他人跟隨,極其量導致氣氛高漲,他們所用的水槍亦無造成傷勢,而且過往沒有案例在慶祝場合施襲。
陳官判刑指,不受爭議的是本案非在動盪時勢發生,被告追上警員及記者射水,各證人沒明顯實際傷勢,但他們的眼鼻遭近距離射水,感到不舒服、有一定痛楚,法庭強調要令公職人員受到保護和尊重。
陳官引述法庭所索取的報告稱,被告適宜履行社服令,不過即使案發在特別日子,就襲警罪等須判監,考慮到本案不涉暴動、拒捕及或對抗,就每項襲警及普通襲擊罪以28天和14天為量刑起點,因應量刑整體性和事發經過時段,判被告同期執行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