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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四名被告申上訴遭駁回 判辭指曾用另案敗訴理據 官斥大狀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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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校外一帶爆發警民衝突,警方圍捕213人。4名受審後暴動罪成的被告,早前分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終被駁回。上訴庭今(30日)頒判辭解釋裁決理由,透露上訴方曾沿用另案敗訴的理據,提出定罪上訴,及後撤回該理據,惟上訴人堅持繼續上訴。上訴庭強調,大律師並非當事人「傳聲筒」,若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便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本案4名上訴人為技術員黃權龍(判刑時25歲,下同)、侍應彭大展(29歲)、電腦技工宋博通(33歲)及學生鄧永明(25歲)。黃和彭原審時被判囚5年1個月,宋和鄧囚5年4個月。宋和鄧就定罪和刑期提上訴,黃和彭僅提刑期上訴。4人提出的上訴於本月6日的聆訊全被即日駁回。

上訴庭今在判辭提及,宋博通和鄧永明的代表大狀陳偉彥,曾於另一宗理大相關暴動案,代表另外兩名上訴人提定罪上訴,當時陳指出,沒證據顯示該案兩名上訴人被制服前的情况等,法庭應對他們作「最有利的推論」,最終上訴庭認為此說法「不正確」。上訴庭透露,上訴方曾在本案沿用「最有利的推論」為其中一個上訴理據,及後撤回。上訴庭又提及,法庭曾在聆訊問陳,為何覺得本案有合理可爭辯的定罪上訴理由,當時陳回應,已向當事人解釋有關情况,但他們依然堅持申請定罪上訴。

上訴庭援引高等法院實務指示,稱律師或大律師有責任確保他們提交的上訴理由「有機會令上訴成功」,以及確保自己相信所呈交的理由有辯論餘地,「而不是只為了遷就上訴人的意願才這樣做」。上訴庭重申,「大律師並非其當事人的傳聲筒」,若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便不應浪費法庭時間。上訴庭補充,考慮到案發當日的暴動情况,以及宋和鄧的衣著屬反修例示威者普遍裝束等因素,認為定罪並無不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至於4名上訴人的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絕非明顯過重,下令駁回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