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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用雷射筆射狗及狗主 保安員罪脫 (18:21)
58歲男保安涉嫌在啟德體育園零售館外,使用雷射筆照射唐狗的眼睛,以及兩名與他理論的狗主,他否認一項虐畜及兩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案件今(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出,被告以雷射筆照射沒繫上狗繩的唐狗,從而制止牠跑向自己的說法可能屬實,法庭未能肯定被告殘酷對待動物。官又指,兩名普通襲擊罪事主供辭不可靠,終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告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綜合案中證供和承認事實,去年1月14日晚上,涉案陳姓女狗主帶同唐狗Sneezy在啟德零售館外散步時,被告李敏立(58歲,報稱保安)從褲袋掏出一件裝置,先後向牠額頭及左眼射紅光。陳見狀上前質問被告,當時被告自稱使用合法「驅狗器」。另外,李姓女事主及陳姓男事主於同日同地遛狗時,被告以紅光射向陳的狗Goma及兩人,雙方其後發生爭執。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指出,被告早前稱曾照射沒繫上狗繩的Sneezy,制止牠跑向自己,而控方盤問被告時並無挑戰此說法。丘官認為,被告的說法可能屬實,法庭未能肯定被告行為殘酷,亦未能肯定他胡亂及不合理地行事,裁定他虐畜罪不成立。
至於兩項普通襲擊罪,丘官指,涉案閉路電視段片顯示,Goma曾跑向被告方向,亦可見被告射向事主的雷射筆發出白光;然而,兩名事主皆不同意Goma曾跑向被告,亦不同意雷射筆發出白光。丘官認為,兩人的說法與片段不符,最終拒絕接納兩人的供辭,裁定被告就兩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裁決後,辯方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提出訟費申請。丘官指出,被告承認使用雷射筆作「驅狗器」及射向兩事主,而涉案雷射筆可發出損害眼睛的光線。丘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