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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軍人來港駕「白牌車」 判囚8個月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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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解放軍的39歲內地男子,涉利用舊同學的身分於高德地圖的服務供應商開設帳戶,並於去年6至8月來港駕駛Tesla載客取酬,兩個月行車近700次,賺取逾7萬港元收入。男子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罪,今(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囚8個月,另須強制停牌18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來自貧困家庭,基於財政壓力犯事。裁判官質疑,被告先在內地買車代步,再在香港購入涉案Tesla犯案,其經濟壓力是自行招致,「同一般人捉襟見肘的情况有好大分別」。

辯方今求情稱,被告曾钰霖(39歲)的母親、妻子等均撰寫求情信,讚揚被告是負責任的男人,為幫補家計而犯案;曾共事的退役軍人亦在求情信表示,被告工作表現良好。辯方力陳,被告性格節儉、恪守紀律,僅在財政壓力下犯案,具真誠悔意。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指,本案簡單而言是被告來港駕駛「白牌車」非法取酬,構成違反逗留條件,期間無提供第三者保險;若車程中發生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或不獲保險賠償。香官稱被告透過高德地圖載客691次,犯案時間橫跨近3個月,並多次出入香港,顯示犯案時間較長。

香官強調,被告特意來港犯案,在港花費13萬元購入Tesla載客,明顯有計劃犯事;被告在港工作的時間長度及性質,亦比其他案例嚴重。香官表示,辯方以經濟理由懇求輕判,惟財困不構成求情因素。香官進一步指,被告曾在內地以數十萬元買車代步,再於香港以13萬元購入涉案Tesla,有別於一般人捉襟見肘的狀况。

香官接納被告事後和盤托出,顯示一定悔意,遂就17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各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囚8個月。餘下各一項「駕駛/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香官各採納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一個月。被告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8個月。被告另須強制停牌18個月,並交出所有有效的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