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觀點

林緻茵:冒牌水風波將如何影響部門首長責任制

發佈於

【明報文章】政府早前公布「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報告,以及「採購瓶裝飲用水事件」的紀律調查結果與後續行動。紀律調查指出,3名物流服務署人員表現未達標,欠缺應有的警覺與判斷力。至於時任物流署長陳嘉信,則未受紀律懲處,但政府撤回原本授予他的銀紫荊星章。

事件雖暫告一段落,惟公眾聽罷調查結果後,疑團是否真的解開?今次紀律調查並無公開書面報告,只由局長口頭公布,公眾仍不清楚3名涉事人員在採購過程的具體角色,亦未知為何他們未能及時識別出明顯不妥的地方,並且「見疑即報」。

行政長官於去年施政報告公布即將推行「部門首長責任制」,儘管相關制度尚未啟動,亦不具追溯力,但它的提出,已提升了公眾對部門首長問責的期望。今次事件的處理方式,是否會成為日後實施責任制的參考或先例?

「不知者不罪」?

紀律調查之後,當局認為陳嘉信在事件裏並無疏忽。當局指,他批准採購樽裝飲用水時不採用技術評分制,並非不妥,因相關採購屬性簡單、要求清晰。雖然他於事件中無明顯錯誤,但被指未能有效提升下屬的工作能力與積極性,因此政府決定撤回授予他的勳章。公務員事務局長楊何蓓茵強調,撤勳並非懲罰。

當局的處理,可見是基於「陳嘉信雖為部門首長,惟並無親身犯錯,亦不知情」;3名相關人員無上報問題,因此署長沒有即時得悉,其責任被界定為管理上的間接責任,僅在領導及監督方面表現不足,所以只屬「不予嘉許」而非「予以懲處」。

然而,無論是審計署去年10月的報告,還是傳媒整理的時間線,都顯示物流署長理應在更早階段察覺問題端倪。樽裝水供應商鑫鼎鑫於2025年4月25日被物流署發現提交的標書資料有誤,若署長在該階段不知情,或尚可視為「不知者不罪」。不過,自該年6月物流署批出合約予鑫鼎鑫之後,7月已陸續出現供應延誤與訂水混亂,多個決策局和部門接連投訴;7月底,傳媒開始報道政府改用新的內地供應商,網上亦流傳不少公務員自行訂水的情况,甚至在金鐘政府合署樓下,也出現堆滿尚未收取的飲用水情景,足見問題早已引起不安和關注。當前線人員、傳媒與社會輿論皆已警覺問題所在,署長是否仍「不知情」?部門高層是否過度依賴既有通報程序(如下屬上報),而未能透過其他資訊來源,及早察覺風險?

不得不說,在一些涉及政府聲譽的事件上,本屆政治委任官員一直「反應迅速」——或即時澄清,或迅速發聲明回應。首長級公務員是否也應具備同樣的媒體敏感度與危機觸覺?或許部門高層更應採取「巡察式管理」(management by walking around),主動了解情况,把事情看得更細,而非僅依賴下屬逐級上報。

現代公共管理強調「情境警覺性」(situational awareness),即高層管理人員除關注手頭的任務,還必須敏銳地意識到這些任務所處的更廣泛社會背景。在涉及民生、政府形象的事務上,首長不僅應依賴正式的上報機制,更應該主動建立多元監察渠道,例如透過媒體資訊、跨部門通報等,確保及時辨識潛在問題。倘高層長期依賴既有程序,便很可能導致反應遲緩。

危機處理的責任

去年7月底至8月中旬,是防止事件惡化的關鍵期。2025年8月11日,鑫鼎鑫聲稱其製造商已由樂百氏改為「東莞市東娃飲用水」,並向物流署補交一份聲稱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發出的檢測報告。同日,樂百氏致函物流署澄清從未授權其供應飲用水。翌日(8月12日)標準及檢定中心回覆,指該檢測報告為偽造。即使如此,物流署當時僅要求鑫鼎鑫補交文件,而非即時上報或行動。

事情發展到這地步時,涉及虛假文書的可能性,已相當明顯,惟相關人員仍未上報的原因為何?當時,物流署長是否仍「不知情」?更關鍵的是,即使事已至此,署方仍未即時公開事件或展開調查,直至8月16日才暫停合約並報警;到8月20日深夜,政府才再發稿指終止所有與鑫鼎鑫負責人有關的合約,包括渠務署、消防處共逾千萬元的合約。相關當局為何要花數天時間才全面處理,導致公務員繼續飲用疑似冒牌水?這些關鍵決定,又是誰做出的?

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目的之一,是釐清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的界線:前者重程序與依法行政,後者則關乎政策失誤、信任流失及政治後果。政治責任未必涉及違法,而是基於政治倫理及公眾信任。從事件的事後處理方法觀之,將來部門首長責任制界定的責任標準裏,行政責任是否也只涵蓋狹義範圍,即親自犯錯、疏忽或怠職等明顯過失?若部門首長毋須為延誤防範與處理危機負責,問責的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局方以私隱理由拒絕披露涉事人員身分和職務,未交代他們在各關鍵時間點的決策角色,例如:為何相關人員只要求鑫鼎鑫補交文件,而無即時向上級通報疑點。倘若未來在部門首長責任制下的第一級內部調查,沿用不公開、不透明的方式,公眾又會否信任此制度的問責能力呢?

此外,今次事件的懲處焦點之一,在於涉事人員有否及時上報。此舉或將對公務員文化帶來深遠影響:如果中下層人員為免「孭鑊」,便凡事上報、事事求批,則會影響行政效率。政府除了應檢討採購程序、鼓勵「見疑即報」,也須培養中下層公務員的主動性與承擔意識。

事件能否推動行政文化改革

事實上,行政責任可分為兩層:問責(accountability)與負責(responsibility)。前者着重回應(answerability)和承擔後果,防止濫權與疏忽;後者則着重積極面向:透過釋放權力,鼓勵公務員主動履職與承擔責任。倘3名涉事人員具備足夠的行政責任感——尤其考慮到鑫鼎鑫是新供應商,且並非本地公司,公務員和公眾或對新供應商未必有信心等因素,理應更謹慎行事。遺憾的是,種種迹象顯示他們並無如此。

冒牌水事件反映的,不僅是採購監管的漏洞,更暴露出公務員體系內的文化問題:過度依賴程序、缺乏主動警覺性。無論是宏福苑大火、南丫海難,還是即將實施的部門首長責任制,社會期望的不僅是追究誰有錯,更希望能夠找到制度性的問題,並促進整個行政文化轉變——無論是哪一層級公務員,都能夠從「被動問責」走向「主動負責」。

作者是公共政策顧問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林緻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