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向暴力說不:施襲者年輕化 拍片上載博取關注 拒助長暴力 欺凌片不回應不轉發
【明報專訊】近年本港青少年暴力影片屢傳不斷,由2026年元旦日觀塘海濱逾百人圍觀的少女掌摑案,到早前多宗在網上流傳的欺凌片段,其暴戾程度令社會震驚。尤其令人擔憂的是,不單施襲者的年齡愈來愈低,他們更將暴力行為「娛樂化」,透過拍攝影片並上載至社交媒體博取關注。這種無視法紀、模糊是非界線的歪風,已為社會敲響警鐘。
文︰沈雅詩
根據香港青年協會「青年違法防治中心」(下稱中心)的服務統計數據顯示,在其接獲並處理涉及暴力行為或罪行的個案中,10至15歲兒童及青少年的比例呈上升趨勢,由2023年的88宗,增至2024年的122宗,至2025年進一步升至137 宗,且在2024及2025年的個案中,年齡最低僅為10歲。此外,在中心接收由警方「警司警誡」計劃轉介的10至15歲涉及暴力罪行的個案中,亦由2024年的43宗上升至2025年的60宗,而這兩年亦同樣錄得低至10歲的兒童涉案者。兩項數據,均反映違法年齡有年輕化的趨勢。
中心督導主任梁兆騏指出,這個現象涉及多種因素。環境方面,現今青少年極易在網絡上或社交平台接觸到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影片,若持續沉浸其中,會模糊他們對暴力的界線,甚至會仿效。自身因素方面,部分青少年情緒管理能力較薄弱,容易將衝突訴諸欺凌或暴力;亦有人因性格貪玩、缺乏分寸,甚至企圖透過暴力獲得同輩的注視與認同。
除了年輕化,更令人擔憂的是,他們把暴力行為「娛樂化」。近年不時有涉及暴力行為的影片在網絡或社交媒體上瘋傳,影片大多由加害者親自拍攝或由旁觀同輩錄影後上載。究竟為何他們會如此「明目張膽」地違法,甚至把犯罪行為視為可分享的內容呢?「第一個原因,我相信是因為他們想『呃like』、想增加點擊率,希望透過自己拍攝的第一手影片,獲得更多人的關注、留言及轉發;第二個原因,部分加害者選擇把自己打人的片段放上網,是希望透過一種公開的羞辱方式,去懲罰或報復對方。」本身是註冊社工的梁兆騏分析。
不拍攝助威 恐遭排斥或欺凌
至於圍觀者為何吶喊助威,甚至協助拍攝,他指出,這群人未必與受害者有恩怨,只是害怕不參與會遭排斥。「我都聽過有青少年說,如果不舉機拍攝,會擔心自己會成為下一個被欺凌的對象,所以寧願跟風。」
梁兆騏續謂,暴力影片一旦被上載,傷害即轉化為「永恆的網上欺凌」。由於影像極難徹底刪除,受害者每次上網都如同重歷創傷,易引發焦慮及社交退縮等「創傷後壓力反應」。輔導的難度,在於處理受害者深層的自我否定,「社工需花更多時間,陪着他們處理羞恥感,透過心理教育或治療,幫助受害者重建自我價值與安全感,並強化情緒調節技巧,引導其不再以災難化的視角面對網絡言論」。他不諱言,這類受害者的心靈重建之路極其漫長且艱巨。
針對在社交媒體看到影片的公眾,梁兆騏提出「積極旁觀者」策略以打破加害者的心理預期。「加害者上載影片是為了追求關注,若無人回應,他會覺得失去動力,難以發酵。」因此,首要原則是「不回應、不轉發」,拒絕成為助長暴力的「花生友」。
留言牽動同理心 不指摘攻擊
他更鼓勵大眾主動介入,採取非攻擊的「提醒與反問」,例如留言:「你有沒有想過受害者的感受?」或「你這樣做,對方會多受傷?」透過牽動同理心,表達不支持暴力的立場。但梁兆騏提醒,介入時應避免演變成互相指摘的罵場,「純粹是一些提醒或反問,而非攻擊對方」,以免引發新衝突。這種積極的態度,既能遏止暴力影片蔓延,亦能為受害者營造一個不被孤立的社會環境。
■借助科技
AI分析社媒 尋高危青年及早介入
因應青少年罪行趨勢,梁兆騏表示,中心近年積極優化介入與輔導手法。網上外展社工正與大數據公司合作,利用人工智能(AI)分析社交媒體動態,精準識別發表偏差言論或點讚毒品資訊的高危青年,並主動介入;實體層面則促進跨專業協作,與警方、海關及學校建立轉介機制,並針對工廈或酒吧周邊等青少年聚集地作及早干預。
為提升輔導果效,中心引入專業實證模式,如透過「優勢取向認知行為治療」與「意義中心取向模式」,幫助青少年找到自己的優勢與改變動機,並協助他們在逆境中找到人生意義,處理負面想法,從而活出正向人生。針對預防重犯,則應用「終止犯罪理論」提升青年的社會歸屬感。
預防教育方面,中心亦更多採用「情境式學習」,利用VR科技讓守法信息內化,並透過社交平台發放短片,強化青少年拒絕不良朋輩壓力的能力。梁兆騏補充,教育核心也由單一法律後果提升至多維度思考:「我們讓年輕人從加害者、旁觀者及受害者三個角度去剖析行為心態與後果,而不僅是知道坐監多少年,從而培養他們的同理心與責任感。」中心亦同時強化家長教育,如利用VR模擬衝突場景,提升家長與子女溝通及應對危機的能力,從家庭根源築起防護網。
■刑事責任
未滿14歲≠「免死金牌」 家長或具刑責
近年香港有多宗涉及初中生甚至是高小學生的集體欺凌及暴力事件,引發社會關注青少年守法意識薄弱及低估法律後果的問題。執業律師柯廣輝表示,根據香港法例,未滿10歲的兒童一般在刑事法律責任上被視為「絕對沒有能力犯罪」,因此不可被裁定有罪;但一旦年滿10歲,法律便開啟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針對10歲至未滿14歲的兒童,法律上(普通法原則下)雖仍設有「無能力犯罪的推定」保障,但這並非「免死金牌」。他解釋︰「法庭會先假設該年齡段兒童未必具備理解其行為屬『嚴重錯誤』的能力,但控方若能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行為是『嚴重錯誤』而非單純頑皮、搗蛋或惡作劇,被告依然有可能被定罪。」
在判刑方面,柯廣輝稱,法庭處理10歲至未滿14歲兒童及青少年犯時,通常會以「康復與教化」為重要考慮,較常判處感化令或院舍訓練,而一旦定罪,相關定罪紀錄仍會存在。惟他補充,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凡在香港首次被定罪,但監禁刑期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萬元,且在3年內未再犯事,其定罪會被視為「已失效」(俗稱「洗底」)。在一般情况下,該人通常毋須向一般人士或在一般用途下披露自己曾經干犯刑事罪行;惟他強調:「但如果將來要到海外升學、移民,或是申請公職、紀律部隊工作,以及申領專業資格,例如律師、會計師執照等,仍可能需要按相關申請、法定或表格要求如實申報相關紀錄。」
他又提醒,在香港法律下,父母對16歲以下的子女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若父母在明知風險下長期或嚴重疏於看管,導致其發生意外受傷,或因缺乏監督而捲入犯罪行為,便有可能被視作「疏忽照顧」而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因此呼籲家長必須履行監督責任。
[Happy PaMa 教得樂 第59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