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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庭裁39人非法被殺 官:財利羅愕瑩誠實無疏忽 稱刻意不設水密合理 海難家屬「極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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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2年南丫海難發生13年,死因庭昨日裁定39名遇難者遭誤殺,屬非法被殺(killed unlawfully)。裁判官周慧珠說,「南丫四號」兩艙通道不設「水密門」,惟當年建船無明文規定艙壁須使用水密設計,認為南丫四號的設計符合法例,「不能因為後續人命傷亡,而否定當年的設計選擇」。裁判官亦裁定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作供誠實可靠,他刻意採用非水密設計,不涉疏忽或遺漏。裁判官今早繼續宣讀判決,預料聚焦海事處驗船、「海泰號」金屬片等餘下5個議題。遺屬之一梁淑玲稱昨日「聽的結論是無人有問題、無人有錯……我是極度失望」。

政府:認真落實調查報告可行建議

死因研訊審視39人死因,多名家屬旁聽。政府晚上發稿表示十分重視事件,事故後在不同層面調查,海事處認真落實各調查報告內提出的切實可行建議,以加強保障海上安全,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

裁判官周慧珠甫開庭稱,港燈「南丫四號」及港九小輪「海泰號」2012年10月1日晚上相撞,南丫四號118秒內沉沒,奪去39條人命。周官提及兩船船長與兩名海事處人員遭檢控,死因庭一度拒展開研訊,上訴庭裁定家屬上訴得直,研訊得以召開。

法律原則方面,周官指海泰號船長39項誤殺罪成,其嚴重疏忽在刑事標準構成誤殺,死因庭基於民事標準查找事實同樣適用,遂裁定39人死於非法被殺。

官:羅證供與昔無矛盾

不完美只反映時間流逝

本案圍繞「消失的水密門」爭議,在於南丫四號舵機房及油箱房之間設通道,沒裝水密門,被指加快沉沒;惟部分圖則標記該處為水密艙壁,負責建船的財利船廠當時的原意及認知成為研訊關鍵。據證供,財利董事羅愕瑩供稱於1994年發現若安裝水密門,可能牴觸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羅稱與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後,決定打通兩艙,把艙壁改成非水密設計。

周官引述研訊方意見,家屬方質疑羅愕瑩與John Lim的討論純屬虛構,當庭說謊;海事處則澄清,船總長度規定只用於計算船艙穩定性,亦質疑羅在2013年調查委員會作供未提及船總長度規定,卻在死因庭提出新解釋,證供不可信。周官裁決稱,羅曾在委員會聆訊提及「一艙入水不沉」原則和船總長度規定,與死因庭說法一致;即使羅對規則理解不準確,他並非作誤導陳述,僅反映委員會調查範圍較死因庭狹窄。

周官認為,羅愕瑩在委員會聆訊及死因研訊證供無矛盾,只是死因庭提問更仔細,羅遂供出與John Lim的討論。周官提及,有指羅為保財利聲譽而虛構證供,此說法欠缺根據,因財利名聲已受委員會報告影響,並與本港歷史上最嚴重海難扯上關係;而委員會聆訊正值民事索償訴訟、責任誰屬等爭拗「最激烈」時,隨死因研訊召開,相關民事索償現已完結。周官認為若羅為了財利名聲說謊,應在較早階段提出辯解;他庭上憶述的版本不完美,只反映時間流逝,而非刻意遺忘。

稱當年無條文規定建船須設水密

周官又稱,財利約於1994至1996年間設計及建造南丫四號,設計符合「一艙入水不沉」原則;研訊中沒有專家證人供稱,有條文列明艙室之間須設水密門,即使裝水密門可應付「兩艙入水」情况,相關規定實際不存在。周官稱,羅愕瑩經考慮「一艙入水不沉」及船總長度規定後決定不裝水密門,是合理且有意識的設計選擇;即使南丫四號最終兩艙入水沉沒,法庭不能事後孔明地評估當時應採用更高安全標準設計及建船。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12】

明報記者

(南丫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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