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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稱重新定罪應可減刑 白衣人獲准上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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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7.21元朗站襲擊事件,原審脫罪被告王志榮(圖)因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後重新裁決,裁定王各一項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7年。王不服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日開庭審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申請方部分理據,稱在罪行及情節嚴重下,申請人初犯及喪妻不構成減刑理由,但認為受案件困擾及申請人可否就重新定罪而獲減刑,有可供爭辯之處,遂批准相關理據的上訴許可。

申請人王志榮(60歲,報稱貨車司機)為首宗白衣人案被告。王於2021年由原審法官葉佐文裁定無罪,前年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葉官裁定王罪成,指王的罪責應與其他行兇白衣人相同,採用白衣人首案的7年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判囚7年。

提初犯喪妻 官駁非理由

申請方提出4項刑罰上訴理據,包括王是初犯、妻子已因患癌過身,且申請人受案件困擾多年、辯方在審訊中節省了法庭時間,以及原審法官未就王因為律政司上訴得直被重新定罪而給予減刑。彭官指出,暴動及傷人皆為嚴重罪行,初犯不是減刑理由,妻子過身亦屬個人情况,不屬減刑理由。

彭官又稱,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涉案波鞋屬於王,但辯方在審訊仍爭議「屬於」與「管有」之別,質疑辯方未有節省法庭時間。

官:緣於原審犯錯 可爭辯

律政司一方則稱,王在案中參與較高,有動手打人,控方沒有被指拖延案件,原審法官沒有酌情減刑並無不妥。申請方強調,王自從2021年被判無罪至去年重新定罪,近4年內受困擾。彭官聽罷陳辭,認為被告長期受心理壓力而獲減刑屬酌情權,而非法律問題,但王經歷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及重新定罪,其間承受心理壓力源於原審法官犯錯,有可供爭辯之處,遂批准申請方可就相關理據上訴。

【案件編號:CACC171/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