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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被告被控方評論緘默權 終院裁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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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一名女子涉從巴西攜帶含4.77公斤可卡因的9個圓柱罐抵港,她被捕後曾在警方錄影會面解釋是替別人帶該9個罐來港,並獲告知罐內含巴西莓汁,最終被裁定一項販毒罪成。女子一度上訴得直,但經重審和第二度上訴後再被定罪,判監25年。女子早前提終極上訴,質疑控方於重審時向陪審團評論她沒作供屬違例。終院今(16日)頒判辭指,緘默權在本港刑事司法制度至關重要,涉案主控利用女子行使緘默權削弱辯方論點,做法違反了法例下的禁止規定。終院認為案件存在重大不公,一致裁定女子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終審法院的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並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詳細研究判案書。

翻查資料,本案重審的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許卓倫,審訊由高院特委法官、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審理。上訴人黃瑞芳(約57歲)一方指出,控方於重審的結案陳辭階段向陪審團表示,上訴人有權保持緘默,毋須證明自己清白,但她事實上沒出庭作證,使控方沒機會盤問她,「無法測試她的可靠性,確認她所言是否可信」(下稱控方涉案言論)。上訴方爭議,控方涉案言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4(1)(b)「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任何評論」(下稱條例)的規定。

終院認為,若控方僅向陪審團指出,被告在未經宣誓下發表的陳述,證據份量(weight)可能比宣誓後作出的證詞低,並不構成違反條例,但控方務必慎言。就控方涉案言論,終院表示,控方基本上在暗示,上訴人選擇不作證是一種策略,避免控方在盤問揭露她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是謊言,認為控方是利用上訴人行使緘默權削弱辯方論點。

終院亦稱,控方評論被告不作供的意圖是不重要,重要的是言論的實際效果,或可能產生的效果。終院一致裁定,控方涉案言論超出證據份量的評論,違反條例,下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頒令重審。

此外,終院提及,審理重審的特委法官向陪審團給予的指引,屬「標準指示」,沒處理控方涉案言論的不當之處。終院在判辭向陪審團審訊提供指引,稱若控方打算就被告沒經宣誓作證一事作出評論,控方律師應在結案陳辭前告知法官,法官聽取律師的說法後,可就此事作出裁決。若控方在結案陳辭發表受禁評論,法官可向陪審團表明控方不能發表有關言論,陪審團須在完全擱置該番言論及其含意的前提下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