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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張柏芝涉違約結案陳辭 官半年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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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控告違約,入稟索償逾1276萬元,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結案陳辭。張柏芝一方表示,張簽訂經理人合約前獲發4000萬元,得以解決置業困難,惟無證據顯示4000萬元的具體資金流向,質疑余毓興供辭不可信。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將於半年內頒下判辭。

原告余毓興和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師鄧力行代表;被告張柏芝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雙方早前呈交書面陳辭,昨日在庭上補充陳辭。張柏芝一方表示,張於2011年籌集4000萬元買樓,獲余毓興協助支付4000萬元,最終解決尾款問題,訴訟雙方不爭議4000萬元確實存在。張一方強調,余毓興在微信聲稱款項由新亞洲娛樂的香港公司帳戶支出,惟本案無證據顯示款項如何入帳和支出,質疑涉及「會計伎倆」(accounting treatment)。

本案另一爭議是張柏芝助手曾和余毓興在微信討論合約問題,有信息疑被刪除。法官歐陽浩榮問,余毓興是否知道助手會定期刪除對話。余毓興一方遂展示證人陳述書,余供稱「鑑於2008年『艷照門事件』前車可鑑」,他和張柏芝已有共識,如手機涉及敏感話題,會盡量及時刪除信息。

【案件編號:HCA 1227/20】

記者:余卓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