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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修例本周一刊憲 職工會每年須申報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結存 (18:23)
經修訂的《職工會條例》本周一(5日)生效,現時已登記的職工會,每年需向職工會登記局提交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表。根據最新刊憲生效的帳目表表格,「資產負債表」要求職工會申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結存」;若過去一個財政年度涉及相關收入及支出,則需在另一份表格申報該境外勢力名稱、相關資助或捐贈獲批准的支用目的,並逐一註明批准編號及相關結存等。
政府今(9日)上載憲報,職工會登記局長畢咏彤本周一(5日)刊憲,引用《職工會條例》所賦予權力,指明新一批職工會登記局表格,並取消以往所有按條例訂明的表格。其中「職工會登記申請書」要求每名職工會登記申請書的簽署人或籌委會成員,均需簽署聲明,確認職工會所有目的及宗旨均合法,不會進行或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國安或不利國安、及/或違反《職工會條例》和其附屬法例,及其他相關本港法例的行為或活動。
政府去年提出修訂《職工會條例》,包括禁止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者任職工會職員或發起工會,違者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另要求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的資助或捐贈前須向登記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方可接受,如工會未獲登記局長批准便收取或支用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罰款10萬元,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罰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