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觀點

何濼生:網約車合法化和道路收費分析

發佈於

【明報文章】去年特區政府網約車合法化框架出台,內容使筆者非常失望。

《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引入網約車服務的規管框架,訂明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台、車輛、司機三方均須申領牌照或許可證,這些要求本來沒有問題。網約車車輛須符合各項條件,包括必須持有合適的第三者保險、符合有關車齡和驗車要求等,原則上無問題。不過,「人車綁定」的規定,即要求車輛須以個人名義登記,並由登記車主駕駛以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以及網約車車輛牌照數量設上限等規定,卻肯定對網約車能否提供公眾所需的服務帶來疑問。

2025年1月7日新加坡交通部時任高級政務部長許連碹在國會明確指出,新加坡不會為網約車數目設上限,並指現時規管框架是要保持該服務開放及任人入行分一杯羹(open and contestable),藉以促進服務水平,及平衡出行者與司機之間的供求關係。

道路收費 是車流管理正路

本港運輸及物流局長多次提出要控制道路上車輛的負荷。這點大家都明白,但要控制路面車輛流量有很多方法。星洲早就引入限制車輛流量的道路收費(road pricing),早於1975年就引入地區准入證(area licensing scheme),要求駛入繁忙市中心的車輛要有地區准入證。1998年地區准入證退場,政府引入電子道路收費。

筆者早於1972至1973年任香港大學經濟學助教時已發表文章支持道路收費,1986年再發文建議電子道路收費可「按入區時間收費」。由於交通愈堵,行車時間愈長,按入區並留區內的時間收費,可自動按堵塞程度不收、少收或多收,十分靈活。筆者發表該文時其實時機未到;以今天科技,已沒有技術上的困難。

藉發牌限網約車量 社會成本巨大

新加坡執政力強,1990年引入全球首創的擁車證(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政府每年會拍賣有限數量的擁車證,有效期10年。擁車證由早期8種類別已改為5類,拍賣數量有公式推算,年年改變。

可見,要調整道路負荷,招數多的是。高招是社會成本低,效益高;低招是社會成本高,效益卻低。以發牌量限制網約車數量,得不償失,筆者希望特區政府考慮。

何解以發牌量限制網約車數量社會成本巨大?原因極簡單——發牌量設上限,若落實的話必然導致無法便民。便民必須有大量潛在供應,隨時候命。有客召車,即使自己安在家中,只要客在附近,立刻應召,根本不需於路上「巡遊」,因此比的士更少空車巡遊接客!

可見,要網約車起到便民作用,切勿限制網約車車牌數量。筆者建議千萬不要設網約車牌上限,讓市場靈活調節供應。

筆者亦建議開放給的士司機可隨時改變身分,免繳額外牌費的優惠(因其已繳付永久的士牌照費用),這樣的士司機不但能夠拓展收入來源,更可享受網約平台帶來的科技便利和彈性工作模式。的士車主也會因更易吸引司機入行而受惠,從而由反對轉為支持這個「共享方案」。

這些建議,兼顧了傳統的士業界之合理關注(車主已付永久牌費的投資,也保障司機收入),同時積極擁抱創新的共享經濟模式,同時又讓只能按共享經濟模式兼職之網約車司機可靈活提供服務。至於管理道路負荷方面的考慮,本來就應按一視同仁方式推行道路收費。

網約車框架效益低

恐損香港國際形象

對於政府規定網約車須以個人名義登記,並由登記車主駕駛以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筆者懇請當局收回,並認為這等同對兼職網約車司機趕盡殺絕。原因是登記車主要投入巨額保險費、牌費,甚至要更換新車。

去年9月10日陳美寶局長於立法會稱:「車輛須由個人名義登記並只能由登記車主提供服務,在營運時亦須按規定展示標識以供識別。『人車綁定』的安排有助吸引真正有意提供有質素網約車服務的人士加入行業,亦避免衍生網約車租賃市場,令車輛許可證淪為具炒賣價值的資產或出現黑工司機的情况。」可見,雖然政府對網約車司機數目不設上限,惟網約車司機變相仍不可能再像從前以「隨時候召」模式運作,而只能投身網約車平台,較定時地為所屬合法平台服務。網約車潛在供應大減,市民和遊客的召車成功率可能大減、候車時間大增,對本港國際形象造成巨大傷害。

無論如何,即如運輸研究學會資深會員熊永達指出:要估計社會對網約車需求數量,是很困難。事實上,由於網約車需求隨時改變,所謂「動態改變網約車牌數量」,無異於緣木求魚,甚至沒有意義。社會需要的是靈活善變,政府的管理框架對此卻不幸交白卷。

參考文獻:

(1)Ho, L. S. (1972). “Traffic Congestion, an Economic Approach”, Economics Journal (HKUSU), pp.42-48.

(2)Ho, L. S. (1986). “On Electronic Road Pricing and Traffic Management in Hong Kong”, Hong Kong Economic Papers, No.17.

(3)何濼生〈網約車可加快合法化〉,2025年2月24日《明報》

(4)何濼生〈再談的士與網約車共存之道〉,2025年5月26日《明報》

(5)〈網約車規管|司機只可駕駛名下登記私家車營運 禁租車或揸老闆車〉,2025年9月4日「香港01」

(6)熊永達〈網約車發牌量的考量〉,2025年11月4日《明報》

作者是嶺大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前所長、教大應用政策研究及教育未來學院兼任教授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