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撞沉漁船奪命 內地船長囚14月
【明報專訊】53歲內地船長2024年駕駛運油船經過南丫島對開海域時,與香港漁船碰撞,導致漁船沉沒,共7名漁船船員及船長墮海,船長最終死亡,屍體在案發9日後才在海上發現。內地船長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法官引述專家指被告沒安排瞭望員及無早採取果斷行動來避免碰撞,涉及持續和累積的疏忽,終判處他監禁14個月。
案情指出,被告林壽文於2024年11月17日駕駛運油船「云鼎15」運送燃油,由外伶仃島前往惠州。同日清晨4時33分,運油船由南丫島大角西南對開海域朝螺洲方向進入香港水域時,附近一艘香港漁船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約5時6分,兩船在南丫島對開海域相撞,運油船船首與漁船左舷碰撞,運油船沒損壞,船上沒人受傷;但漁船沉沒,6名船員獲救但船長布容帶失蹤。布的遺體同月26日於海上被發現,剖驗結果指他可能是遇溺身亡。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稱,當時天色昏暗,他以雷射筆引起漁船注意,但沒鳴響霧笛,在撞船前才開燈及響警鈴;他亦曾將運油船向後駛,惟未能阻止碰撞。被告又稱,船員須24小時工作,他因不想船員值班而沒安排他們當瞭望員。
官指沒安排瞭望員沒避開
海事專家李耀光的報告稱,被告違反《避碰規例》,包括沒安排其他船員擔任瞭望員;沒以視覺和雷達掃描來及早觀察漁船位置,以評估碰撞風險,以及無及早採取大幅度行動來避開其他船。
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引述辯方求情稱,漁船沒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令被告無法得知航速;同時被告駕駛的運油船旁邊有兩艘大船,令航道狹窄,加上被告誤以為漁船應讓路,最終過遲反應,但被告立即協助搜救。被告向事主家屬表達悔意,事後被告受到心理打擊,來自航海世家的他將遠離海上工作。
徐官指被告沒安排瞭望員,忽視安全制度及管理失當,以入獄21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監14個月。根據法例,該控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4年。
【案件編號:DCCC 151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