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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編假口供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 判囚24個月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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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男警隸屬刑事調查隊期間,涉編造假口供及向上司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10宗案件終止調查。男警早前被裁定各一項「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案件今日(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指出,被告案發時為減輕工作量,誘使事主在口供紙簽名或偽造假口供,並且誤導上司,影響警方處理報案人不再追究的機制,惟考慮被告初犯及患癌而酌情減刑,判處監禁24個月。

被告黃耀聰(現34歲)案發期間為偵緝警員,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自2023年8月被捕後一直停職。

控方案情指,「偽造」罪涉及周姓報案人,周於2022年1月27日向警方報告一宗電話騙案,其後決定不再追究,但未能抽空前往警署處理手續;翌年警方向周展示「不追究證人陳述書」,當中載有中文簽署,周確認非她簽署,並稱她慣常用英文簽署。另一控罪涉及9名報案人,牽涉欺詐、盜竊及勒索案,他們從未表明放棄追究,亦沒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

辯方補充求情,稱感化官提及被告因為不懂處理當時工作壓力及工作量,亦不懂表達自己想法,基於逃躲心態而犯下本案。被告有良好婚姻關係,並無不良嗜好,算是一名正常警察,被告早前患上甲狀腺癌症,目前康復進度良好。

黃官於判刑指,被告就「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情節更嚴重,他雖無個人得益,但為了減輕工作量,誘使事主在口供紙簽名或偽造假口供,影響警方辦事機制;就「偽造」罪則較輕微,因為周姓事主已決定放棄追究,被告為了節省時間而偽造相關口供,故周未受本案影響。黃官考慮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審訊時間、被告初犯及曾獲上司嘉許,以及患癌令獄中生活不好過,酌情減刑8個月,最終判被告監禁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