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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男認運毒判囚7年2個月 官指警員處理涉案毒品程序有重大瑕疵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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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男子早前承認非法販運「K仔」及「冰」毒,但爭議部分「冰」毒並非在他身上檢獲。法官郭啟安頒判辭指,被告雖在警誡下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但他並無具體指明有關毒品種類、包裝或數量。郭官續指,涉案警員搜獲毒品時無讓被告當場確認數量,亦有警員承認因「心急」把兩包「冰」毒合併磅重,違反一般「逐包磅重」程序,形容處理涉案毒品的程序有「重大瑕疵」,終接納被告的爭議得直。郭官今天(24日)判被告監禁7年2個月。

被告張宇駒(47歲,兼職中港司機及倉務員)原被控於2020年7月30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九龍城廣場外,非法販運33.64克氯胺酮(「K仔」)及79.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被告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階段已經表明認罪,但爭議其中24.4克「冰」毒並非在他身上檢獲,法庭最終召開「紐頓聆訊」處理此爭議。

郭官前天(22日)就「紐頓聆訊」作出裁決指,證供顯示,涉案警員在被告身上的利是封和膠袋搜出涉案毒品時,未有即時就此作詳細的書面記錄,或讓被告當場確認毒品數量。郭官續謂,在磅毒程序中,有毒品曾被錯誤編為同一編號,其中一名參與本案的女警亦承認因「心急」把兩包「冰」毒合併磅重,而在場的一名男警未有制止。

對於控方承認合併磅重是瑕疵,但強調這不影響毒品總重量,郭官直言,控方的辯解完全迴避本案的核心問題,即程序出錯極可能破壞證據鏈的獨特性與可追溯性。郭官重申,一旦把證物合併磅重,就無法排除證物交叉污染等可能性。郭官形容,涉案毒品的磅毒程序出現混亂,形容毒品搜獲與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

此外,郭官提及,處理本案的兩名男警和女警,在未有即時記錄的情况下,事後卻在書面口供對涉案利是封數量,以及各利是封內藏小包數量等細節的描述高度一致,情况可疑,認為不能排除兩人事後曾參考同一份資料,而非憑獨立記憶撰寫口供。郭官總結,法庭無法確信曾遭合併磅重的兩包「冰」毒來源無誤,被告的招認亦無具體提及該兩包重24.4克的毒品,終接納辯方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