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警蒐證「有重大瑕疵」 毒販爭議得直 官裁24克冰毒未證屬被告 量刑「下調」

發佈於

【明報專訊】47歲男子早前在高院承認販運「K仔」及「冰毒」,但爭議當中的24.4克冰毒並非在他身上檢獲,案件早前就此爭議聆訊。法官郭啟安昨頒判辭指出,被告雖在警誡下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但他並無具體指明有關毒品種類、包裝或數量,而涉案警員搜獲毒品時無讓被告當場確認數量,亦有警員承認因「心急」把兩包「冰」毒合併磅重,違反一般「逐包磅重」程序,形容處理涉案毒品的程序有「重大瑕疵」,裁定被告的爭議得直,判監7年2個月。

合併磅重 官:或混淆來源

被告張宇駒(47歲,兼職中港司機及倉務員)原被控2020年7月30日在九龍城廣場外非法販運33.64克氯胺酮(K仔)及79.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被告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階段已經表明認罪,但爭議其中24.4克冰毒並非在他身上檢獲,法庭最終召開「紐頓聆訊」處理此爭議。

郭官前天(22日)就「紐頓聆訊」裁決,昨日頒布裁決理由書指出,證供顯示涉案警員在被告身上的利市封和膠袋搜出涉案毒品時,未有即時就此作詳細書面記錄,亦未有讓被告當場確認毒品數量。郭官續謂,磅毒程序中,有毒品曾被錯誤編為同一編號,其中一名參與本案的女警亦承認因「心急」把兩包冰毒合併磅重,在場一名男警未有制止,違反一般的「逐包磅重」程序。

控方稱總重量不變 官指「迴避」

對於控方承認合併磅重是瑕疵、但強調這不影響毒品總重量,郭官直言控方的辯解完全迴避本案的核心問題,即程序出錯極可能破壞證據鏈的獨特性與可追溯性。郭官重申,一旦把證物合併磅重,就無法排除證物交叉污染或混淆來源的可能,形容案中磅毒過程混亂,毒品搜獲與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

兩警未即記錄 口供高度一致

此外郭官提及,處理本案的兩名男警和女警未有即時記錄,事後卻在書面口供對涉案利市封數量、各利市封內藏小包數量等細節的描述高度一致,情况可疑,不排除兩人事後曾參考同一份資料,而非憑獨立記憶撰寫口供。

郭官認為,法庭無法確信曾遭合併磅重的兩包冰毒來源無誤,被告的招認亦無具體提及該兩包重24.4克的毒品,裁定辯方的爭議得直,即控方未能證明該24.4克冰毒屬被告販運。郭官遂在昨天判刑時將涉案冰毒純淨重量減至54.7克,K仔純淨重量維持33.64克,並將量刑起點定為10年4個月,考慮毒品多樣性加刑5個月、冰毒量刑指引、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判處被告囚7年2個月。

原控79.1克 量刑上限多4年

翻查資料,根據冰毒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量刑指引為3至7年,10至70克為7至11年,70至300克為11至15年。至於K仔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量刑為2至4年,10至50克為4至6年。

【案件編號:HCCC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