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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助運走200萬「泰達幣騙局」騙款 判入教導所 (12:36)
去年11月,男子帶同200萬港元到尖沙嘴一間找換店換取加密貨幣「泰達幣」,並應要求把現金交予店內兩名青年及放入「保險櫃」,不久發現現金不知所蹤。事主與兩名青年對質時,揭發櫃內有通道通往鄰近店舖,兩名青年從通道逃走不果,最終被捕。兩名青年承認欺詐罪,今(19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表示,兩名被告非主謀,卻是涉案騙局不可或缺的「馬前卒」。
首被告為無業的梁晉瑋(案發時18歲,下同),次被告為初級冷氣維修技工郭梓浚(18歲)。綜合辯方求情和暫委法官鄭念慈引述內容,梁曾涉藏毒判入戒毒所,在該案擔保下干犯本案,還押時完成西廚甜品課程;郭梓浚則透過Facebook覓得找換店工作,案發前對策劃騙局不知情,對事件有悔意。
鄭官表示,找換店的保險櫃和鄰近店舖實際上只隔了一張黑色紙,可從鄰店輕易取走現金,兩名被告共同犯案,明顯有預謀策劃。鄭官指,涉款200萬元是巨大數額,兩被告合謀取走事主的現金,在案中角色不可或缺,形容是可以被犧牲的「馬前卒」。
鄭官強調,兩被告案發時無案底和僅18歲,更生改過比懲罰阻嚇更重要,直接判監是法庭最後考慮的手段。鄭官表示,教導所報告建議兩人判入教導所,考慮案中情節和還押時長等因素,判即時監禁有違《刑事訴訟條例》第109條,判入教導所則有利於社會利益。鄭官指,教導所的所員在封閉環境羈押並失去自由,具懲罰性效果,同時他們要接受羈留式訓練,有利於感化更生,遂判兩人入教導所服刑。
案情指,事主欲購買價值逾200萬元的泰達幣,輾轉間接觸李姓人士,相約到尖沙嘴一間找換店交易。當日下午,事主按李指示將200萬元交予兩名被告,兩被告直接將現金放入店內保險櫃。事主多番催促仍未收到泰達幣,折返店內要求退款。不久次被告發現保險櫃內的現金遺失,兩被告爬入櫃內通道逃走,最終被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