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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居民涉噪音煩擾傳票控罪成立 申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被拒 (17:27)
大坑西邨居民涉用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警方接獲噪音投訴,一名男居民經審訊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控罪罪成,罰款1500元。他的定罪上訴被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指案中法律觀點會影響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李官今(19日)頒判辭指,男居民的上訴理據只涉及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駁回他的申請。
控罪指,上訴人黃桂強(66歲)於2024年6月4日在大坑西邨民泰樓1樓及2樓梯間造成噪音,對警員潘國輝而言是煩擾的根源。
判辭提及,黃認為沒直接證據證明他是揚聲器的擁有人、操作或控制者;加上控罪中的「使用」一詞未被終院作出權威性詮釋,故構成重大法律觀點,直接影響市民行使言論、集會、以及向政府或企業表達訴求的基本權利,具「重大公眾重要性」。
李官指,黃只是在重複審訊及上訴時的論點,即他僅在場及在揚聲器上留有聯絡電話,不足以證明他有實際操作揚聲器;這些事實爭議早前已被處理。李官稱,黃現時只提出如何把相關的法律原則應用在本案的案情,這是原審及上訴法庭的工作,不屬由終院處理的「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駁回黃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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