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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軸溜冰場無牌經營罪成 申終院上訴許可遭拒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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鰂魚涌一間滾軸溜冰場於2021年涉嫌無牌經營,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條例。其後經營該滾軸溜冰場的公司不服定罪上訴,指條例只規管公眾溜冰場,法庭錯誤定義「溜冰場」包含「滾軸溜冰場」,並錯誤將該場地視作公眾場所。該公司早前上訴已被駁回,其後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高院今日(17日)頒下判辭駁回申請,重申溜冰場涵蓋所有溜冰方式,包括在冰上及使用滾軸,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可供爭議的理據。

申請人是澳滌娛樂(香港)有限公司。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辭表示,申請人於2021年12月1日在鰂魚涌柯達大廈經營名為Bun’s 2020的滾軸溜冰場,控方指涉案場所符合條例下有關公眾溜冰場的定義,需領有牌照方可經營,但申請人從未獲發牌照。

判辭續指,申請人提出兩項法律觀點以申請相關證明書,指條例下「公眾溜冰場」的定義是僅限指冰上溜冰場,抑或同時包括冰上溜冰場及滾軸溜冰場,以及指涉案場所是面向學生的訓練中心,由於設有篩選機制及使用場地者並非單純公眾人士,該會否構成不屬於公眾場所。

姚官表示,法庭在上次裁決時早已分析及處理申請人提出的觀點,即相關條例的釋義部分未有區分「溜冰」和「滾軸溜冰」、按字典解釋,「溜冰」(skating)並不限於冰上滑行活動、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規管公眾溜冰活動,以保障公眾安全和維持秩序,以及申請人的營運方式為任何人士付款後便加入會籍或成為學生,其營運模式如同歡迎所有公眾參與。由於申請人只重複論述已被駁回的觀點,加上沒有合理可供爭議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