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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崑:黎案的判決與民生福祉的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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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3位指定法官以詳盡的判辭,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下稱:黎)3項控罪全部成立,這份長達855頁的判決文書,不僅是一個個案的司法終局,更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宣示。

然而,國際輿論和本地某些聲音仍然將法律問題政治化、將司法程序妖魔化,充斥着「政治審判」、「壓制新聞自由」、「司法獨立受損」的質疑。筆者從香港社會各界對判決的反應,以及香港社會未來發展的深層意義理解,探討三大質疑。

黎非因政治立場被起訴

最大的質疑在於,不少聲音將黎的「反對派身分」與其犯罪行為混為一談。必須指出的是,黎並非因其批評政府、支持民主等「政治立場」而被起訴,而是黎實施了具體的違法行為,包括向外國政要請求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制裁、封鎖和敵對行動,同時透過媒體平台進行系統性的國際游說。這些都是可以舉證、可以盤問的具體事實,更是「司法程序透明」的真實認可。

香港各界人士包括全國人大代表,政商界領袖、精英等,已在12月16日公開表示判決是公平、公正和彰顯法治的。事實上,任何主權國家,都有責任防止本國公民充當外國代理人以危害國家安全。法官在判辭打了一個妙喻:「如果一個美國公民以協助加州為幌子,向俄羅斯請求幫助推翻美國政府,任何國家都會嚴厲制止,美國甚至可能以叛國罪處以死刑。」黎的行為確實與此無異,絕非有聲音所指黎僅是政治立場的簡單表達,因而所謂「政治審判」絕不存在。

保護新聞自由不包括利用新聞自由顛覆

其次的質疑是指控新聞自由受到打壓,其謬誤是把新聞報導自由的普世價值與「利用新聞自由」進行顛覆活動(特別是法庭認定161篇涉及煽動性內容的文章) 混為一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言論自由權的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只要這種限制是依法規定並且確有必要。這指出無論是新聞自由、還是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自由,更並不保護特定個人利用媒體進行國際政治勾結的權利。尤其是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新聞工作者對於國家安全的報導要更為謹慎,但這是任何法治社會的正常現象,亦反映新聞工作者對法律邊界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自判決以來,香港新聞界對判決的報道有客觀、全面、支持以及批評的聲音。這充分證明新聞自由的保護,是對新聞工作者進行獨立調查和批判性報道的權利保障,而非保障個人將媒體私器化以進行顛覆活動的權利。

允雙方全面法律論證 體現司法獨立

最後的質疑最為複雜,就是《港區國安法》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惟黎案件是對「司法獨立受損」指控的有力駁斥。社會大眾可從判決的嚴謹性來看,855頁的判辭列舉事實,詳細闡述法律原理的適用,3位法官在高度國際政治壓力的強加之下,嚴格按照法律原理裁決。若是有「政治判決」的意圖,往往僅是簡短且缺乏說理。必須指出的是,《港區國安法》存在的本身,並不導致司法獨立受損的情況,尤其在黎案件當中,法庭允許充分的證人盤問、允許控辯雙方提出全面的法律論證,更允許黎聘請國際著名律師辯護,這全是司法獨立的具體體現,法庭展現出對程序主義的堅守。

總的來說,黎案件對香港社會有着深層的意義,判決是香港社會轉向新階段的起點。這意味着香港可以從長期政治內耗的社會環境中解脫,全社會集中精力放在市民關注的民生福祉議題,包括住房、就業、醫療及創科發展等。必須明確的是,這些民生問題的解決,是需要一個穩定、有法治保障的社會環境。黎案的判決,正是有這穩定與保障的證明。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秘書長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羅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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