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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堯7人指量刑7年罕見 官:衝擊立會亦前所未見
【明報專訊】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因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判監54至82個月,囚82個月為反修例示威者暴動罪最長刑期。當中7人申請定罪或刑期上訴,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表示認同立法會具有象徵意義,但質疑本案以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實屬罕見;法官楊家雄聞言稱「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形容衝擊立法會亦是前所未見。法官將在半年內頒判辭裁決。
7名上訴人分別是王宗堯、前港大學生會長孫曉嵐、被稱為「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及沈鏡樂。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去年3月判刑指,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挑戰政府管治,案中暴動與其他暴動案相比屬最嚴重級別,各被告的量刑起點介乎6年半至7年。7名上訴人昨由懲教人員帶上犯人欄,王宗堯容貌消瘦不少,其妻子到庭旁聽支持。
大狀:王刑期應比理大暴動低
官:衝擊立會罪責較高
除了王宗堯與畢慧芬就暴動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外,其餘上訴人只就判刑提出上訴(見表)。王宗堯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蔡表示,王進入會議廳後的行為,包括交收充電器、與在場者談話、打招呼及擁抱;蔡認為王現身暴動現場是鹵莽不智,但不足以推論其參與暴動,並質疑判刑明顯過重,指王在暴動現場僅逗留27秒,案發時「真係冇做嘢」,其刑期應低於理大暴動及元朗站白衣人等案。惟法官彭偉昌質疑,倘衝擊立法會的罪責本身高於其他案件,蔡的說法便難以成立;蔡重申,判刑應比較被告之間參與程度。
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他認同立法會具象徵意義,事件令政府需斥3000多萬元公帑維修立法會,但甚少有暴動案件以最高監禁7年作量刑起點,法官楊家雄則指衝擊立法會案件亦是前所未見。馬又稱,原審法官將被告罪責劃分成高中低三等,但每級罪責僅相差3個月,即使案中較低罪責的被告,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半;孫的案情是她在立法會失守後相對平靜的時候出現,逗留約10分鐘,她被定性為較低罪責,但因為受制於幅度較窄的量刑分級,令她判刑明顯過重,馬提議每級罪責應相差一年。
指王進「暴動風眼」即參與
律政司:逗留時間無關減刑
律政司一方則稱,王宗堯在當時大環境下進入暴動「風眼中心」已屬參與暴動,並指王進入立法會期間,聚集者眾多且叫喊訴求口號,王聲稱到場只為向記者交收充電器的說法實屬荒謬。律政司一方認為,判刑應視暴動整體作為核心罪責,被告行為屬個別罪責;原審法官以量刑起點介乎監禁6年半至7年的做法合理,被告逗留時間較短不構成減刑因素。
【案件編號:CACC 63/24】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