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官:「請求制裁」毋須證措施已推 「科技禁運」可歸類勾結罪「敵對行動」

發佈於

【明報專訊】法官判辭提及,黎智英案多名「從犯證人」供稱曾採取措施避免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即使「從犯證人」無意犯法,誤解法律不構成抗辯理由。針對黎智英有否「請求」外國制裁,法官裁定「請求」意指要求或呼籲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本案中提及科技禁運,可歸類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之一。

判辭有60段聚焦法律原則。針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接納控方所指,控方毋須證明串謀何時開始,關鍵是控罪日子已存在謀劃,法庭可從公開作為推斷犯罪意圖。

辯稱須證知非法 官:「法律無知」不能免刑責

法官表示,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的「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等字眼,可按立法背景及一般意思解讀,辯方呈交聯合國決議文件無助釐清國安法。法官又稱,國安法無規定「請求」必然導致任何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控方毋須證明制裁請求已提出或制裁措施已落實。

辯方結案陳辭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法官認為辯方說法欠缺案例支持,亦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法官稱,即使從犯證人作供表明無意犯法,只要控方證明控罪,誤信行為合法不構成辯護理由。

辯引合約法「受挫失效」 官:套在串謀案欠基礎

此外,辯方曾援引合約法「受挫失效」(frustration)概念,稱黎在國安法實施前與他人訂立協議,惟國安法實施後協議「受挫失效」,無形成新的協議。法官昨拒納此主張,裁定將合約法原則套用在刑事串謀欠缺法律基礎,不予考慮,並稱國安法實施後黎的請求雖變得含蓄和隱晦,但他跟被點名的同謀者、《蘋果日報》高層人員、Mark Simon、陳梓華等人於國安法實施前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延續。

控方早前邀請法庭行使司法認知,考慮政府2019年2月宣布修訂《逃犯條例》、6.12金鐘反修例示威,以及11月中大及理大衝突等事件。法官接納事件提供社會背景,有助法庭掌握審訊議題。不過,辯方提議法庭考慮香港是「亞洲國際都會」、中國曾對外國實施制裁,以及李柱銘是香港最資深的大律師等,法官全部駁回,稱看不到該些議題與案有關。

(黎智英案)

日報新聞-相關報道:

官:黎長年恨中共 國安法下堅定尋制裁 墊支登報訪美游說凝聚戰線 左右「重光」 (2025-12-16)

稱Mark Simon「神秘人」 2017年已助黎勾結美國 (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