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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編假口供致10案終止調查 兩罪成立 官指行為嚴重 (16:50)
34歲男警涉編造假口供,又向上司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共10宗案件被終止調查。男警早前否認各一項「偽造」罪及「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日(1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暫委法官黃國輝指出,被告利用部分報案人年老或是外籍人士,將空白的口供紙交予他們簽署,或直接偽造報案人不追究口供,使他們個案石沉大海,行為嚴重。黃官聽罷求情,將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黃耀聰(現34歲)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為一名偵緝警員,自前年8月被捕後一直停職。
黃官於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首控罪涉及周姓報案人。周於2022年1月27日,向警方報告一宗電話騙案,其後決定不再追究,但未能抽空前往警署處理手續,事件不了了之。至前年警方向周展示其簽署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載有周的中文簽署,周確認非她簽署,並指她慣常用英文簽署;次控罪的9名報案人,涉及騙案、盜竊及勒索案,他們從未表明放棄追究,亦沒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
黃官指出,上述報案人均為誠實可靠證人。被告負責調查個案,能夠處理及保管相關檔案;報案人當中有越南籍婦人、巴基斯坦籍保安員、八旬長者、家庭主婦及地盤工人分別供稱,因為不懂中文、剛睡醒或沒清楚閱讀文件等原因,曾應被告指示下簽署一些文件。黃官指被告因應部分報案人狀况,有機可乘便著他們簽署空白的口供紙,自行補充內容,但針對其他年輕的報案人,即偽造整份不追究口供,並在上級批准不追究決定後,從檔案抽起警方向報案人覆函,使他們無從得知事件。
黃官遂指,被告製造涉案不追究口供,令上級基於虛假文件作出不追究決定,其行為更令報案人的個案石沉大海,無法查明案件或拘捕疑犯,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嚴重,裁定被告兩罪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因為難以承受刑事調查隊的工作壓力,不論申請調職或投考其他紀律部隊都不成功,在不勝繁重工作量下愚昧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