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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販毒被告緘默被指沒作供 終極上訴稱控方「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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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來自內地的販毒案女被告早前一度就定罪上訴得直,但於重審時再被定罪判囚。她早前提終極上訴,爭議處理重審的主控官向陪審團評論她沒作供,做法違反相關條例,案件昨日在終院審理。上訴方資深大狀陳辭稱,若控方向陪審團指出被告沒作供便「越線」,雖則法官可在引導陪審團時補救有關情况,但就本案而言控方的陳辭得不到「醫治」。律政司一方則主張,控方僅被禁就被告不作供發表負面評論。終院將裁決押後頒布。

販毒罪成曾得直 重審判囚

昨早雙方陳辭前,首席法官張舉能先為大埔火災默哀。綜合上訴人黃瑞芳和律政司早前存檔法庭的書面陳辭,2017年4月8日,上訴人從巴西聖保羅攜帶9個密封圓柱罐抵港,罐中液體含4.77公斤可卡因,她被捕後於錄影會面解釋是替別人帶該9個罐來港,曾獲告知罐內含巴西莓汁。上訴人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其後一度上訴得直,重審時再被定罪判囚27年10個月。之後上訴人再提上訴,獲減刑至25年,定罪繼續維持。

上訴人早前提終極上訴稱,負責重審的主控官曾向陪審團指出上訴人沒在審訊中作供,令控方無法測試她的可信性等言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4(1)(b)「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任何評論」(下稱條例)的規定,並獲批上訴許可。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布思義昨補充,被告保持緘默屬基本權利,若控方向陪審團陳辭時指出被告沒在審訊作供,便構成「越線」。布思義認為,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在引導陪審團時補救有關情况,但在本案中控方的陳辭得不到「醫治」,並形容涉案主控重複和刻意指出被告沒作供,嚴重違例。法官關注控方言論界線,其中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問,控方可否向陪審團指出證供不一致之處;布思義稱可以。

稱頂多技術違例

律政司:倘得直應再審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辭稱,法例旨在保障被告緘默權,防止陪審團僅因被告不作供作出不利推論,認為條例只是禁止控方針對被告不作供發表負面評論,看不到有任何理由禁止控方就此發表中性陳辭。非常任法官司徒敬着萬舉出違反涉案條例的例子,萬稱,控方不能對陪審團說,被告因為有罪、害怕被測試而不敢作供。此外,萬指出,涉案主控的言論頂多是技術性違例,不構成嚴重違反,又稱若法庭裁定上訴人得直,案件應再度重審。

【案件編號:FACC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