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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擬引用《國安條例》禁「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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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並分別向該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該兩個組織可在命令發出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指,兩個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若保安局長最終決定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兩個組織會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4年。相關行為包括:

  • 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
  • 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或集會
  •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
  • 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

保安局指,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保安局長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屬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在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當局強調,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