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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宗:預設醫療指示 是安樂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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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簡稱《條例》)於2024年通過,明年生效。按《條例》,成年病患者在清醒、理智時,於兩名見證人(其中一名是醫生,另一名是成年人,兩人跟病患者均無利益關係)見證下(《條例》第9、12條),可簽署「預設醫療指示」。預設醫療指示會列明:病患者在某種醫療狀况(例如末期疾病、持續性的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時,「希望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接駁呼吸機;詳見第4、5、6條)。醫護人員須遵照預設醫療指示做事(第22條)。

法例通過之前,醫管局的文宣解釋預設醫療指示時,已不停強調它不等於安樂死。但,BBC(英國廣播公司)將安樂死分為「主動」與「被動」兩種。

當然,所謂主動、被動,全由醫護(不是病患)角度出發——「主動安樂死」意指醫護採取行動,令病患死亡(例如注射藥物);「被動安樂死」則是指醫護不繼續拯救病患者,令後者死亡(包括不做延長生命的手術及給予延長生命的藥物)。

換言之,倘若醫護人員按病患者的意願,不作施救——即醫護根據預設醫療指示不作為,那麼鼓勵設立預設醫療指示,嚴格來說,屬安樂死。當然,我們是否需要採用BBC的定義,可以商榷。

規範安樂死的兩個重點

就大膽假設預設醫療指示是為(主動)安樂死立法的前奏,又假設香港社會接受安樂死的話,要設立有效的安樂死機制,始終困難重重、毫不簡單。安樂死並非只是尊重病患者尋死的意願。規範安樂死有兩個重點:(1)病患的種類;及(2)病患的同意。第一個爭議點是:法律應否容許心理病患者申請安樂死?(注意:法例當下承認的疾病並不包含心理病。)

以比利時情况為例。比利時在通過安樂死合法化之後,曾經有易性失敗者安樂死的個案。Nathan Verhelst原生女性,接受變性手術後,陽具出現排斥,胸部情况又不如理想,聲言不能接受自己變成「怪物」。醫生判定由此而生的心理痛苦無法改變,而Verhelst亦無法承受;他於2013年安樂死。

必須強調:歐洲人權法庭在「Mortier對比利時」(78017/17)一案中,裁定容許心理病患者申請安樂死,及執行安樂死前的處理程序,並無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生命權),理由是比利時安樂死法律設有特別保護弱勢,及盡職審定申請者狀况的機制。

相似情况不止在比利時發生。荷蘭人Zoraya ter Beek自小患抑鬱、人格障礙,曾被診斷自閉;曾以為認識男伴後,情况會好轉,但她繼續自我傷害。她曾接受逾30節電休克療法,情况亦沒好轉。精神科醫生直言:「我們無法做更多,你不會好轉。」她想過自殺,惟見過同學自殺對其家人的衝擊後,最後放棄。2020年,她申請安樂死;2024年獲批,同年5月逝世。

按本港《條例》第3條及香港醫學專科學院「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on 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C部分),只要病患者能從自己立場理解及保留關於預設醫療指示的資料,並可運用、衡量涉及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資料,且能夠將其決定通知其他人,便可預設醫療指示。

換言之,是否容讓心理病患者同意安樂死,糾結點在於:一個心理有問題的人,即使醫護已提供充分資料及解說,他能否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理智的醫療決定呢?我們須坦承,根本沒有人會一生每日24小時都活在純粹理智的狀態中;絕對客觀的決定也不存在——如果人人日日全然客觀理性,人與人的差異還會存在嗎?從佛家唯識學角度分析,凡人經過「末那識」認識世界、解釋感覺,也就是說,人人都容易以「我執」為濾鏡觀看世間。至於做什麼決定,就要看因緣和合,各人果報不同;決定不一,結果更不會一樣(譬如有心理絕症的人選擇安樂死,當然亦有同病相憐的選擇活下去;見O’Sullivan, 2014)。

死亡是否殘酷 見仁見智

比利時於2016年修訂安樂死法律,容許未成年人在父母同意下申請安樂死。2018年,一名9歲患腦瘤的未成年人在比利時安樂死,全球嘩然。反對放寬申請安樂死年齡的聲音認為:未成年人「未有足夠心智」,不能做此重大決定。

先不說年齡與深思熟慮毫無必然關係(成年人也可以毫不成熟),况且,整件事的決定權仍在家長手中,家長反對的話,只有未成年人堅持,根本不會執行安樂死。

全球對比利時法律感到驚訝,其實是不希望未成年人面對死亡的殘酷。可是,死亡是否殘酷,見仁見智。對安樂死申請者來說,死亡不比生理痛苦或喪失尊嚴殘忍。無庸否認,死亡最公平,各人無法逃避。至於死亡如何出現、何時出現,正如上述,各凡人業力不同、果報不同,因緣各異,無法預知。

正因為此原因,未成年人應該盡早學習面對生離死別。凡事只強調正向,連生死教育也怕太負面,而要改名「生命教育」,其實就是剝奪未成年人學習面對逆境能力的機會。這也解釋了為何很多「老友記」、樂齡人士與後輩討論病重安排(如預設醫療指示)及身後事時,後輩總是顧左右而言他,拒絕對話——表面上是怕尷尬,恐被人以為不孝,其實就是逃避處理親人離世。多少人明知病重親人無望康復,又仍然固執地堅持要醫護人員一次又一次地搶救,其實就是自己缺乏鍛煉,無法面對喪親之痛,出發點就是完全自私。

重點是需認真規劃人生最後一天

將以上所有爭論點結晶化的,是「Great Ormond Street Hospital對Yates」一案。根據判辭,當時未滿兩歲的Charlie腦組織嚴重退化,身體部分肌肉消失,只剩脂肪(段13);所有醫生及Charlie的父母亦同意他無法康復(段14)。父母曾經冀盼,美國實驗中的治療方法可以帶來希望,並在網上籌款。但最後,美國的醫生亦同意Charlie沒法痊癒(段14)。法官於是按「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原則,批准醫院拔除Charlie的呼吸機(段3、18)。

在討論未成年人的權益時,我堅持不可假設他們不成熟,必須聆聽他們想法(見趙文宗,2025年,第13章)。然而,以上判決警醒眾生:(1)當未成年人因身體狀况未能為自己權益發聲時,他們無可選擇,須依賴專業人員(醫護、法律)及家長為他們做決定,此時「安樂死須病患同意」原則變得毫無地位;(2)而當專業意見與家長觀點有衝突時,前者優先,正如法官在判辭中不停強調自己的「獨立」(independent),亦由於無明顯利益衝突,法官選擇了醫護專業意見作為「兒童最佳利益」。

有論者認為,這是家事,父母又自己籌款,為什麼醫院及法庭要干涉、插手?如上述,Charlie已藥石無靈,父母堅持延續治療,根本就是自己放不下情緒包袱,無法面對兒子患病離世的現實。繼續無效果(甚至實驗式)的治療,只是無意義的侵犯病患者身體,尤其當病患已失去意識、無從反對時,那簡直形同家庭暴力。醫護、法庭當然可以介入防止「虐待」繼續。

趁仍能清晰表達自己意願

與親友醫護人員清楚溝通

此案的判決,帶領我們回望「預設醫療指示」的重要——Charlie一案拖延超過一年,勞心傷財,這已足以提醒眾生,沒讓家人知道自己醫療決定而引伸的煩惱,有多嚴重。我們必須在仍能清晰表達自己意願時,與家人、親友和醫護人員清清楚楚溝通(例如由誰照顧、於哪裏照顧、如何照顧),否則就是其他人替我們做決定。故此,我萬分支持醫管局文宣所言,個人設立「預設醫療指示」只是開端、契機,每人均應該好好思考,萬一身體出嚴重毛病,希望(他人,包括親人、醫護)如何處理自己。

最後,我想提醒大家:未能深思釐清心理病患者、未成年人是否應享有申請安樂死的權利之前,安樂死合法化並不合適。

參考資料:

(1)趙文宗(2025),《唯變不破》

(2)O’Sullivan, Simon (2014). A Life between the Finite and Infinite. Deleuze Studies, 8(2), 256-279.

作者是澳洲法律學院主任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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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