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江玉歡:從殮房收費看治理現代化:告別「以罰代管」 回歸「公共價值」
【明報文章】近期,本港醫管局就公立醫院殮房存放遺體收費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雖然當局最終從善如流,將免費存放期由原擬的首3日,放寬至首28日,緩解了部分公眾焦慮,但此一政策轉折過程中所暴露出的施政思維短板,卻值得深究。
制訂政策的起點,在於準確界定問題。醫管局提出收費機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殮房使用量爆滿、流轉率不足的難題。然而,運用系統思維來審視,我們必須區分「症狀」與「病灶」。殮房爆滿是「症狀」,但其「病灶」,究竟是市民濫用服務的「道德風險」,還是系統性的「供給短缺」?事實上,殮房使用量爆滿,有明顯的「季節性」與「偶發性」特徵(例如農曆新年習俗導致延後出殯、冬季流感高峰期死亡率上升)。如果殮房擁堵源於不可抗力的季節因素或殯儀行業的處理瓶頸,那麼單純通過價格機制來改變家屬行為,無異於緣木求魚。
強行徵費 無法疏導殮房流量
從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的選擇來看,收費屬於「負向激勵」,其有效性的前提,是目標群體(家屬)擁有完全的自主選擇權。然而,在親人離世的混亂與悲痛中,家屬往往是被動的,受制於火葬場排期、喪葬習俗及殯儀館檔期等。此時強行徵費,不僅無法疏導流量,反而會構成對無助者的懲罰。
進一步講,一個政策的優劣,不僅取決於其目標是否高尚,更取決於其執行是否具備可操作性。從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中的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來看,當局此次新收費方案,於實務層面存在巨大的隱性成本。首先是產權與責任的界定模糊——死者已矣,遺產承辦人未定,誰是繳費的法律主體?在本港的繁複遺產承辦法律程序中,確定一名有權處理死者財產的代表,往往耗時數月。若在此期間產生逾期費用,醫管局向誰追討?
其次,是執行成本與收益的倒掛。如果逝者家屬無力支付或拒絕支付數千元的遺體存放費,公營機構啟動法律程序追討的行政成本(律師費、法庭費、人力成本),極可能遠超欠款本身。這將導致一個荒謬的結果:為了維護收費的嚴肅,政府需投入不成比例的公帑,或者最終只能夠撇除這些「爛帳」,變相由守法付費的市民補貼違規者。這不僅違背財政紀律,更破壞了法治社會的公平原則。
此外,前線人員的壓力,亦是不可忽視的成本。政策的最終執行者,是醫院前線職員與社工。在缺乏清晰指引與豁免機制的情况下,要求他們向痛失至親的家屬追討費用,將極大地增加醫患摩擦,耗損社會資本。
自1980年代以來,受「新公共管理」思潮影響,各國政府傾向引入市場機制(例如用者自付)來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然而,哈佛大學教授Mark Moore認為,政府的職責不僅是追求效率,更在於創造公共價值、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公共殮房服務不同於一般的商業倉儲,它具有強烈的公益屬性與人道色彩。在本港經濟市道未明、通脹壓力上升的當下,數千元額外開支,對許多家庭而言並非小數目。「慎終追遠」是華人社會核心價值,若因經濟原因迫使家屬在未準備好的情况下匆忙處理後事,將對市民的幸福感與社會和諧造成隱性創傷。
倘缺完善酌情豁免機制
收費變霸凌弱勢群體
申訴專員公署曾在其調查報告裏明確指出:醫管局檢視收費時,須平衡「家屬恩恤需要」與「社會觀感」。這意味着,制訂政策必須具備溫度。如果一個政策在財務報表上是「盈利」的,惟在社會心理帳本上是「虧損」的(例如引發公眾對政府涼薄的觀感),那麼這個政策在政治上就是失敗的。特別是對孤寡老人、海外親屬無法及時回港等特殊群體,若缺乏完善的酌情豁免機制,收費政策將演變成對弱勢群體的「制度性霸凌」。公共政策應當是社會的安全網,而非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此次公眾殮房收費爭議,反映的其實是行政邏輯與社會現實的脫節。當局在尚未掌握具體滯留成因之前,便急於以經濟手段解決管理難題,這種做法難免給人一種閉門造車的觀感。真正的良政善治,不應僅僅着眼於追求行政效率,更應審視政策背後是否具備充分的事實基礎。
政府未來的施政重點,應當從單純的行政管控,回歸到以人為本的服務本位。這意味着制訂政策必須基於詳實的調查研究,而非主觀臆測。如果在後續檢討裏發現收費無助解決設施爆滿,當局應該有勇氣修正路線,將資源投入到更根本的土地規劃與擴建設施,而非固執於手段本身。同時,任何涉及收費的政策,都必須考慮執行層面的可行性,及對弱勢群體的影響,避免令前線人員陷入兩難,更不能讓剛喪親的市民感到雪上加霜。
歸根結柢,現代政府的治理能力,在於能否在剛性的制度規範與有溫度的社會關懷之間,找到平衡。只有當權力懂得謙卑地服務於民,政策才能夠真正落地生根。這才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石。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江玉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