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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彈案判囚18年 「主腦」就刑期定罪上訴
【明報專訊】5男3女2020年初涉嫌製造炸彈或策劃3次爆炸,審訊裁定5人罪名不成立,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成立,早前被判監16年8個月及18年。被指是首腦的何卓為(圖)不服定罪及判刑,日前申請上訴;連同早已提出上訴的李嘉濱及張家俊,即罪成3人全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罪成3人全上訴
本案圍繞3次事件,首次爆炸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第二次發生於2月2日,清潔工在羅湖站拾獲一個環保袋,內有爆炸裝置;兩次事件皆未造成傷亡。最後一次原擬在3月8日悼念墮樓學生周梓樂的活動上引爆20公斤炸彈,警方在前一晚拘捕眾人。
法官陳仲衡早前判刑稱,何卓為是事件主腦,李嘉濱及張家俊是核心成員,3人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法庭判何監禁18年,李、張以17年為量刑起點,因初犯減刑4個月,同囚16年8個月。
【案件編號:CACC 4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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