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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涉撞斃過路孕婦 司機否認危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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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於觀塘過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送院兩日後不治。涉事司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昨於區院開審。專家證人供稱,被告可能被倒後鏡遮擋視線,阻礙觀察事主過馬路,只要他將頭部傾斜約10厘米就能解決問題。法官一度關注交警撰寫口供的字體潦草,着控方提醒警員改善。

專家證人:倒後鏡或阻視線 傾斜頭部可解決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59歲)擬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不獲控方接納,昨就危駕致死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辭稱,被告去年1月9日下午3時駕駛中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事主陳健晴(終年31歲)則沿駿業街過馬路。當貨車駛至行人過路處,被告沒有打燈之下從右切入海濱道,將事主撞倒在地。事主1月11日宣告不治,解剖報告指她懷孕16至18周,死因為頭部多處受傷,包括頭骨骨折和瀰漫性肺泡損傷。

控:如留意路况必見到事主

被告警誡下稱,當日為公司運送紙皮,他將貨車右轉時路面無人,突然發現車頭「有個影」後煞車,「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到被撞歷時6秒,如被告留意路况必然會見到事主;被告明知要轉彎,卻在海濱道左一線駛至行人過路處才切入左二線,並加速駕駛,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水平。

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梁仲榮去年4月模擬車禍經過,撰寫專家報告。報告指出,事發碰撞前的2至6秒間,若被告以坐直姿勢駕駛,他觀察事主的視線可能受貨車右方結構柱或倒後鏡遮擋。報告估計碰撞前4至6秒,被告車速為每小時28公里,其後增至35公里,撞人前為30公里。

梁仲榮庭上稱,車禍測試以假人公仔演示傷者,若在駕駛座位將頭部向左或右傾斜約10厘米,視線範圍才出現假人。辯方盤問稱,似乎司機要將頭部「轉嚟轉去」才發現事主。法官林偉權質疑辯方自行演繹證供,辯方遂改問,司機應否隨時換姿勢留意路面;梁回答「是」,指司機在視線受阻下駕駛,應留意前方異樣。

庭上讀出東九龍交通調查組警員黃健圖向被告錄取的書面口供。法官指口供字體較潦草不清,着控方提醒警員改善書寫習慣,可將字體放大,令筆畫變得清晰。控方昨舉證完畢,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15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