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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女童捲電車底不治 司機不小心駕駛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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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8月一輛電車沿堅尼地城海旁東行,撞倒疑衝紅燈的4人,當中一名由外公手抱的3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後不治。肇事司機原被起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來改控「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童的母親供稱,意外後她的父親大受打擊,拒絕錄取口供。另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證人供稱,倘司機及早察覺死傷者在安全島上踏前一步,作出反應並煞車,或可避免意外。

被告李要東(49歲,報稱電車司機)被控於2024年8月15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26170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38的電車。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時天雨及路軌濕滑,但狀况良好,涉案電車運作正常。早上10時40分,袁姓男子右手抱着3歲外孫女(死者)、左手拖着6歲外孫女,與印尼籍外傭一同在行人過路處的安全島停下。發生碰撞一刻,行人過路燈是紅燈,交通燈是綠燈。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顯示袁踏出行人過路處片刻被電車撞倒。死者母親供稱,案發時她不在場。她的父親在案發後大受打擊,拒絕錄取口供及不願接受治療;外傭同樣受刺激,辭職返回印尼。

專家:倘早察覺或可煞車防意外

控方傳召政府化驗所化驗師黃暉,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黃分析,涉案電車於碰撞前以時速約16公里行駛。在碰撞發生前約兩秒,死傷者在安全島上踏前一步,至碰撞前約1秒,袁已踏在行人過路處的黃線上。黃表示,司機能夠在遠方觀察死傷者,倘在碰撞前約兩秒作出反應煞車,電車或有足夠距離滑行駛停;倘在碰撞前約1秒才有反應,即使煞車也不能避免意外。

機電工程署高級工程師朱偉業的證供指出,涉案電車配備電能煞車及氣壓煞車系統,朱測試煞車系統後發現在同一車速下,電能煞車的煞車距離為16.9米,而氣壓煞車的煞車距離為12米,後者在急煞更有效。香港電車有限公司工程師林航麟則稱,他從涉案電車的電腦系統內擷取行車紀錄,顯示涉案電車曾使用氣壓煞車,但電車在慣性下會向前滑行。暫委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 3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