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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鮮壽司螺絲案 官指誣告 裁定出售時不含異物 店方脫罪獲訟費
【明報專訊】有市民舉報稱去年在爭鮮壽司分店購入壽司拼盤,發現當中有一顆4.8厘米長的金屬螺絲;爭鮮公司遭食環署票控「食物的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罪,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獲賠訟費。裁判官表示,投訴人證供不可信,若法庭依賴其供辭對爭鮮公司作出不利裁斷,是很危險的事,裁定涉事拼盤出售時不含外來物質,唯一合理推論是投訴人將螺絲放入壽司盒,誣告爭鮮。
「唯一合理官推論」有人精心放入
羅姓投訴人報稱去年5月21日在爭鮮(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天水圍分店購入壽司拼盤,發現兩件壽司飯團底部有一顆螺絲,螺絲頭直徑7.5毫米。裁判官陳炳宙裁決稱, 若螺絲意外從高處跌落,穿過兩件壽司中間再被壽司「完美地遮蓋」的可能性近乎不存在,必定有人精心將螺絲放在該處。
羅早前供稱,他發現螺絲後到分店對質,店方表明拒絕退款,他遂致電食環署投訴。陳官表示,羅無交代爭鮮如何處理才算合理、又稱非為錢投訴,卻沒選擇留在家中致電投訴,而是折返分店理論,做法奇怪。陳官續指,羅聲稱事隔久遠、不記得與郭姓爭鮮區域經理對話的內容,但發現食物有異不是常見之事,事發至今大約一年半,羅無可能將周旋經過忘得一乾二淨。
沉默良久方認曾投訴他店
官料修飾證供
陳官提及,辯方問羅與郭姓經理談話時是否情緒激動,羅具中五學歷,竟不知道激動的意思並反問「大聲算唔算激動?」,屬迴避問題。此外,羅被問及是否投訴過其他店舖,他沉默良久才回答「是」和有數次投訴經驗;陳官認為若羅說法屬實,他毋須思考良久才作答,顯然想修飾證供。陳官斥羅的證供匪夷所思、自相矛盾,而外賣食品含異物是很易揑造的投訴,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辯方早前呈上閉路電視片段,拍到店員在廚房製作壽司的過程,陳官表示若螺絲從高處跌下,應會從壽司盒滾動跌出;若當中含有螺絲,店員無可能看不見。陳官稱片段中沒有異常,辯方證物完全反駁控方指控,「甚至達到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庭肯定涉事壽司拼盤出售時螺絲並不存在,唯一合理推論是羅放入螺絲誣告。
【案件編號:FLS 1095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