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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Online|律師會籲會員停用「事務律師」一詞 改稱「律師」免誤會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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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專業分律師(solicitor)同大律師(barrister),其中律師一般又稱為事務律師。律師會噚日喺會員通訊入面話近日已修訂專業操守指引,將「事務律師」改稱「律師」,並呼籲會員停用「事務律師」一詞,提升香港律師嘅專業地位。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話,喺《法律執業者條例》下「solicitor」官方翻譯一直係律師,而「事務律師」一詞引起混淆同誤解,已造成實質影響。佢舉例話,律師會接待來自內地、台灣同澳門代表團時,好多時對方經常誤以為因為叫「事務律師」,只限於辦公室工作而唔使出庭,亦有部分香港市民以為律師只係處理文書工作,唔參與法庭訴訟。湯話,呢個根深蒂固觀念削弱咗律師嘅專業地位。

律師會經全面諮詢後,理事會批准專業操守指引中,將「事務律師」改稱「律師」。《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亦改稱《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湯文龍話,律師會已將改動通知律政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辦公室同大律師公會,鼓勵日後統一將「solicitor」中文翻譯為「律師」。

另外,湯文龍喺會員通訊中呼籲會員喺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行使投票權。律師會又會喺12月3號舉辦選舉論壇,邀請兩名法律界候選人同會員介紹政綱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