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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ox命案事主遺產執行人入稟向涉案醫生醫美公司索償 (13:43)
現年93歲資深整形外科醫生李宏邦2018年在診所替私人銀行副總裁張淑玲注射Botox針,張其後昏迷,最終不治。李上月被陪審團裁定因嚴重疏忽非法殺害張,但由於其精神狀況不宜答辯,故不屬刑事定罪,李前日被法官判處無條件釋放。張的遺產執行人繼2019年和2021年向李宏邦及其妻兒提出民事索償,上週五(7日)再入稟高等法院,向李的醫美公司入稟;惟無列明賠償金額。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已排期明年4月24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為事主張淑玲(終年52歲)的遺產執行人張美玲及張愛玲(均為譯音),由的近律師行代表,被告是Franklin W. P. Li’s Surgery Limited。入稟狀指,被告由李宏邦及其妻子劉慧珠擁有、營運及管理,二人的兒子李明昇提供協助,事主2018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堪富利士道診所接受李宏邦的Botox針注射及/或其他治療,包括注射鎮靜劑和麻醉藥,其後呼吸困難引致心臟驟停,並於翌日逝世。
入稟狀續指,事故是由於被告疏忽及/或違反照顧責任所致,包括但不限於允許在缺乏合適和充足急救儀器、人手或其他設施下施行手術。被告與李氏一家三口和其他由3人控制的公司,即Doctor Franklin W. P. Li & Associated Ltd. 對事主的安全和福祉負有責任,全部人有份參與對事主的搶救,但延誤她送院救治的時間,原告遂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等興訟索償。
翻查資料,原告於2019年5月和2021年11月分別向李宏邦及劉慧珠和李明昇民事索償,今次是原告第3次入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兩宗案件已合併,但暫無聆訊排期。李宏邦因事件另面對刑事檢控,被控一項誤殺罪,案件今年9月起聆訊,其中披露他2022年跌倒後患失智症和認知障礙,陪審團接納他不宜答辯,但裁定他有干犯涉案行為。法官郭啟安本周三判李無條件釋放,稱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但斥他早年另涉醫療事故致病人死亡,之後無汲取教訓,應予強烈譴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