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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鮮壽司拼盤被指藏螺絲獲判無罪 裁判官質疑投訴人誣告 (17:14)
有市民去年在爭鮮壽司分店購入壽司拼盤,發現當中有一顆4.8厘米長的金屬螺絲。爭鮮公司遭食環署票控「食物的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者不符」罪,今(13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賠訟費。裁判官表示投訴人證供不可信,若法庭依賴其供辭,對爭鮮公司作不利裁斷則很危險。裁判官裁定,涉事壽司拼盤出售時不含外來物質,唯一合理推論是投訴人將螺絲放入壽司盒,誣告爭鮮。
羅姓投訴人報稱去年5月21日在爭鮮(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天水圍分店購入壽司拼盤,發現兩件壽司飯團底部有一顆螺絲,螺絲頭直徑為7.5亳米。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指,若螺絲意外從高處跌落,穿過兩件壽司中間,再被壽司「完美地遮蓋」的可能性近乎不存在,必定有人精心地將螺絲放在該處。
羅早前供稱,他發現螺絲後到分店對質,表明拒絕退款,並致電食環署投訴。陳官表示,羅無交代爭鮮如何處理才算合理,他批評爭鮮只想賠錢,卻沒有留在家中致電投訴,而是選擇折返分店理論,做法奇怪。陳官指,羅聲稱事隔久遠,不記得與郭姓爭鮮區域經理對話的內容,但發現食物有異不是常見之事,事發至今大約一年半,羅無可能將與周旋經過忘得一乾二淨。
陳官提及,辯方問羅與郭姓經理談話時是否情緒激動,羅具中五學歷,竟不知道激動的意思,反問「大聲算唔算激動?」屬迴避問題。此外,羅被問及除本案外,是否投訴過其他店舖,他沉默良久才回答「是」和有數次投訴經驗。陳官認為,若羅說法屬實,他毋須思考良久才作答,顯然想修飾證供。陳官斥羅的證供匪夷所思、自相矛盾,而外賣食品含有異物是很容易捏造的投訴,裁定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