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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程證時隱瞞曾在港離婚 內地女失留港權後提覆核被駁回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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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子24年前與香港男子結婚產子並申請單程證來港,婚姻同年旋即告吹,9年後她欲再婚,經調查後發現她在獲得單程證前已離婚,並一直在港定居,入境處遂宣布其無權留港。女子提出覆核,今年3月被駁回後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早前裁定她敗訴,今(11日)頒判辭指,女子顯然在申請過程中撒謊,因為她知道如披露自己離婚真相,便無資格再基於與丈夫團聚而定居香港。法官並引用「貓王」皮禮士利名言,指真相如太陽,能暫時遮蔽而不會消失。

申請人為趙紅(現年48歲),建議答辯人為人事登記審裁處,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人事登記處處長。據判辭披露的案件詳情,趙紅1998年結識何姓本地男子,二人2001年在內地山東登記結婚,同年3月趙申請單程證,6月趙產子,翌月與何分開,深圳市人民法院2022年宣判二人離婚。內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於2006年向趙發出單程證,趙隱瞞自己已離婚,同年來港,並成功獲發香港身分證;趙曾申請延長留港期限,獲准逗留至2020年4月。

判辭續指,2010年趙申請無婚姻紀錄證明,以讓她在內地結婚,並聲言未曾在港註冊結婚。其後入境處經調查和與山東省公安廳多次書信來往,確認趙與前夫離婚後繼續在港定居,2016年3月她入境香港後無再返回內地。入境處2019年宣布趙根據單程證所得的到港和留港權均無效,同時撤銷其香港身分證。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本案牽涉趙是否符合條件定居香港,以及她有否在初到港時謊稱自己仍已婚,毋需從內地法律理解,而有關的答案是肯定的,由於她與前夫離婚已久,自然不合定居資格,理據清晰充分。至於專家報告,法官認爲報告聚焦的時間點不恰當,應由趙提交來港定居的申請時開始計算,遂拒絕接納報告,並駁回申請。趙須賠償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