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話你知:申不宜答辯須呈兩精神科報告

發佈於

【明報專訊】若被告屬無行為能力者,如患精神疾病、腦退化等,無法明白控罪和審訊,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可申請不適宜答辯受審,並須有至少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支持。若被裁定不適宜答辯,法庭按第76條規定,按照被告利益或福利,或為保護他人着想,有需要將被告納入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又或按其最合適情况,作出監護令、監管和治療令,或無條件釋放的命令。

就李宏邦案件,審訊時辯方呈遞3份精神科報告,提及他2022年跌倒頭部受傷,自理溝通能力變差,另有失智情况,無法明白控罪。陪審團同意被告不宜答辯,之後法官郭啟安指示陪審團重新宣誓審理本案,判斷被告有否作出指稱行為,毋須再在乎控罪,此部分的法律程序並非審訊,屬「特殊聆訊」。

裁不宜答辯不能判有罪

法官當時稱即使陪審團最終認為被告有做涉案行為,由於已裁定他不適合答辯,故不能判他有罪;若結論相反則被告自然無罪,意味無論裁決如何,被告在法律層面上都不算「有罪」。

日報新聞-相關報道:

Botox命案裁疏忽 醫生李宏邦無條件釋放 早年涉抽脂死亡事故停牌 官指無汲教訓應強烈譴責 (2025-11-13)

李宏邦出身望族 屬6公司董事持白加道單位 (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