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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ox命案裁疏忽 醫生李宏邦無條件釋放 早年涉抽脂死亡事故停牌 官指無汲教訓應強烈譴責
【明報專訊】現年93歲資深整形外科醫生李宏邦2018年在診所替私人銀行副總裁張淑玲注射肉毒桿菌(俗稱Botox針),張其後昏迷,最終不治;李被控誤殺罪,但由於其精神狀况被裁定不宜答辯,陪審團只需考慮他有否作出涉案行為,上月一致裁定他因嚴重疏忽非法殺害張。法官郭啟安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稱,李2003年涉及另一醫療事故,但無汲取教訓,在本案無採取必要步驟,犯下不能容忍的錯,事主生命被奪去,應強烈譴責;但判監護令等不適合被告,唯有判他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
失智仍為註冊醫 去年刊文
被告李宏邦被控2018年11月12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52歲)。辯方指被告2022年跌倒後患失智症和認知障礙,4男3女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不宜答辯,但仍需就他是否有作出涉案行為裁決,上月底達一致裁決。
香港醫學會網頁顯示,李宏邦現仍為註冊醫生,惟無報稱註冊地址。由醫學組織聯會出版的《香港醫訊》去年5月刊登一篇由李宏邦撰寫有關鼻整形手術文章,在篇末鳴謝醫生李明昇為文字和圖片編輯;惟李何時撰寫無從稽考,李明昇是李宏邦兒子。
醫委會:就裁決會按例處理
醫委會秘書處回覆本報稱,就法庭裁決,醫委會會按《醫生註冊條例》及其附屬法例E《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處理;由於醫委會具行使紀律處分的權力,故不宜評論個別醫生的紀律個案。醫委會沒回應曾否收到死者家屬針對李的投訴。
判刑押後期間法庭為李索取社福報告,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昨稱報告不建議判監護令,辯方提議判無條件釋放。法官判刑指出,被告在案中無採取必要的醫療步驟,使事主置身明顯風險中,事後更一度沒向警方和醫生如實披露施用的藥物,有違職業操守;雖然本案非正式定罪,但裁決顯示陪審團認為被告犯下明顯疏忽,違背事主作為病人和朋友對他的信任。
法官稱被告事發時已86歲,他在2003年71歲時牽涉另一宗醫療事故,2009年被醫委會判停牌令5個月,對他而言應是警示(wake-up call),他應慶幸沒被刑事檢控,並在事後停止行醫或改善,相反他再涉本案,無汲取教訓,應強烈譴責。翻查資料被告03年為七旬女鋼琴教師抽脂,手術期間教師死亡。
官:嚴懲對被告不公
家屬值無保留道歉
郭官同意辯方指出判嚴苛懲罰對被告不公,但公義同樣須在事主家屬上彰顯,家屬值得被告無保留的道歉;惟因被告精神狀况,連此微小的事也無法做到,家屬只能透過民事程序解決,法庭對此感到痛心。
稱監護令無必要 唯有釋放
法官提到感化官曾家訪被告,他現主要由妻兒照顧,有家傭協助,家庭財政穩健,不需外來介入,故監護令無必要,醫院令則不切實際,唯一選項是無條件釋放。辯方在判刑後代表被告向事主家屬表示真誠歉意。
【案件編號:HCCC 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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