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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起瞞離婚住港 內地婦遭撤居留權覆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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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女子24年前與香港男子結婚產子並申請單程證來港,婚姻翌年告吹,8年後她欲再婚,被發現她在獲得單程證前已離婚,並一直在港定居,入境處遂宣布她無權留港。女子提出覆核,今年3月被駁回後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早前裁定她敗訴,昨頒判辭指女子顯然在申請過程中撒謊,因她知道倘披露自己離婚,便無資格再基於與丈夫團聚而定居香港。法官又引用「貓王」皮禮士利名言稱,真相如太陽,能暫時遮蔽但不會消失 。

離異數年獲港身分證 欲內地再婚被揭發

覆核申請人為趙紅(Zhao Hong Cora,現年48歲),建議答辯人為人事登記審裁處,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人事登記處處長。根據判辭披露案情(見表),趙紅1998年結識何姓本地男子,兩人2001年在內地山東登記結婚,兩個月後趙申請單程證,6月趙產子,一年後離婚。內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2006年向趙發出單程證,趙隱瞞自己已離婚,同年來港並獲發香港身分證。

判辭續指,2010年趙由於想在內地再婚,申請無婚姻紀錄證明,聲言未曾在港註冊結婚。其後入境處經調查和與山東省公安廳多次書信來往,確認趙當年與丈夫離婚後繼續在港定居,2016年3月她入境香港後無再返回內地。入境處2019年宣布趙根據單程證所得的到港和留港權均無效,同時撤銷其香港身分證。

婦方:未履告知義務 內地視單程證有效

申請方認為,本案應根據內地法律考慮,但審裁處在決定過程中迴避或無視司法管轄權的限制,未有採取合理步驟和充分掌握相關資訊,錯誤認定議題只牽涉事實判斷;此外無證據證明趙的單程證是透過欺騙手段取得,根據內地當局與入境處的書信,內地方的立場是在決定取消定居資格前,須履行告知義務,即須將取消資格的「告知書」送達趙,但雙方部門未能就通知文件的送達達成共識,意味從內地當局的角度而言,單程證一直有效。申請方另呈遞專家報告稱,「欺詐取得」與「事後條件不符」有別,由於趙申請時婚姻關係仍有效,因此她沒有虛假陳述。

官:關鍵在申定居仍謊稱已婚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則表示,本案牽涉趙是否符合條件定居香港,以及她有否在初到香港時謊稱自己仍已婚,毋須從內地法律理解,而有關的答案是肯定的,由於她與丈夫離婚已久,自然不合定居資格,理據清晰充分。至於專家報告,法官認為報告聚焦的時間點不恰當,應由趙提交來港定居的申請時開始考量,遂拒絕接納報告,駁回申請。趙須賠償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3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