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狎9歲養女官斥卑劣 印刷工囚3年3月
【明報專訊】49歲印刷工人於2016年觸摸當時9歲養女的胸部,之後7年間又曾用手指插入其下體等,養父否認4項非禮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所有控罪成立,案件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破壞誠信,作出一連串卑劣行為,應受譴責,並提到事發後養女受創傷後遺症困擾,惟本案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例子,終判被告監禁3年3個月。
被告C.C.S.(49歲)否認於2016年夏天某日、2019至2020年、2022年夏天某日及2023年2月10日,分別4次在葵涌單位內非禮女童X。
暫委法官陳淑文判刑時引述被告的背景稱,被告在澳門接受教育至小三程度,自1998年開始任職印刷工人,有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跟X的母親成為情侶關係,兩人育有一名女兒。陳官另提及,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顯示,目前被告精神狀况平穩,重犯機率處於低至中度,但重犯機率只是基於有限資料評估。
官:肩負照顧責任卻破誠信
陳官指出,被告比X年長31年,並為X的養父,肩負照顧她的責任,卻破壞誠信,一而再、再而三犯案,行為亦變本加厲,包括趁X睡着觸摸她的私處,使她感到痛楚和驚醒。陳官又提到,在部分涉案時段,只有被告、X及X的妹妹居於涉案單位,當時被告亦有恃無恐,作出一連串卑劣行為,應受譴責。陳官同意,本案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例子,但不容忽視對X帶來的困擾,最終判被告監禁3年3個月。
陳官早前裁決時提到,X在審訊時供稱,案發與被告睡在涉案單位同一牀上,她曾遭被告摸胸、摸下體和臀部等;被告自辯時則稱X與同班同學拍拖,他叫停X的生活費,使她心生不滿,又指X是為了將他趕出單位和受姨母唆擺而誣告他。陳官接納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指即使被告叫停X的生活費,或X想把被告趕走,X也毋須揑造4次非禮事件,終裁定被告4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7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