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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許銳生非禮秘書助理兩罪成 官:監禁或是唯一合適選擇 (17:53)
利達豐集團創辦人許銳生涉嫌從後擁抱女秘書助理以及觸碰其胸部一案,今(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志輝稱,許與女事主僅為上司及下屬關係,沒理由需要作出「貼背攬腰」的動作,另對於辯方聲稱許做出疑似「擁抱」動作,只為取回事主手上的雪茄,此說法亦站不住腳,最終裁定許的兩項非禮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求情及判刑,先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許獲准保釋。陳官說,案件性質嚴重,監禁或是唯一合適選擇。
被告許銳生(66歲,報稱商人)被控於2024年7月8日,於私家車內及中環雪茄吧內,猥褻侵犯女子X。事主X於審訊時供稱,許在私家車上用雙手環抱她,伸手入內衣及「揸」她的胸部數下,他又把手放入她的大腿內側,企圖向上掃。
辯方指出,被告與X的座椅有凸起的圍邊,兩椅之間有控制台及手枕隔開,故若許要做出有關動作,屬難度高及不可能發生。陳官在裁決時指出,兩椅間的距離不是十分遠,在許沒戴安全帶的情况下,並非不可能做出有關動作,甚至不一定要離開座位已可做到。
陳官引述被告保鑣的證供指,雖然同在車上的保鑣沒聽到或看到有事發生,惟X沒大叫求助,加上保鑣供稱須留意車外情况,車內前後座之間的玻璃又被調較至半透明狀態,故保鑣沒聽或看到事發過程也屬正常。
X也供稱,許在雪茄吧門外從後擁抱她,觸碰到她腰部。陳官表示,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許及X的動作,而他們僅為上司及下屬關係,許沒理由需要對她做出「貼背攬腰」的動作。
對於辯方聲稱,許當時或只想取回事主手上的雪茄;陳官表示,許只需請X把雪茄交給他已可,毋須繁複及迂迴地取回雪茄,認為辯方的說法站不住腳;又指許與X本身沒過節,法庭看不到X有理由要誣蔑許,最終裁定許有意圖作出侵犯行為,宣布被告的兩項非禮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