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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林卓廷擾立會罪脫 官稱未見激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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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2019年5月11日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時,建制派與泛民主派就法案委員會「鬧雙胞」,民主黨林卓廷被指企圖搶走會議主持人石禮謙的咪高峰,又不斷對石說話,妨礙民建聯陳恒鑌和周浩鼎履職,因而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罪。裁判官昨日裁決稱,陳和周皆不清楚林與石的對話,加上他們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立場跟林有別,「主觀認定」林接近石會構成干擾,難以依賴他們的供辭,裁定林全部罪名不成立,但基於林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被告林卓廷(48歲)早前否認兩罪受審,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歸納指控稱,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林跟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時任泛民議員,包括曾壓在陳恒鑌肩部的范國威共同行事。鄭官又稱,控方的指控亦包括林在議會內「不斷講嘢」、跟主持會議的石禮謙有肢體接觸,且試圖搶走石的咪高峰,令陳恒鑌和周浩鼎難以履行議員職責。

官:兩議員與林立場不同

或主觀認定構成干擾

鄭官分析,根據涉案片段,林卓廷跟石禮謙手部曾接觸,並有「睇起上嚟真係好似搶咪」的動作,但認為林不曾作出激烈行為;證供顯示林沒有在「行為上」跟范國威一同施襲,即使當時林身在現場,也沒足夠證據反映他跟范共同襲擊陳恒鑌。

對於控辯雙方證人的供辭,鄭官認為控方證人周浩鼎及陳恒鑌均有盡量描述記憶中的情况,並信納周沒因以往跟林卓廷就「UGL事件」有過節而蓄意誣衊;惟周陳二人都聽不到林卓廷與石禮謙的對話,加上兩人對《逃犯條例》立場與林不同,因而「主觀認定」林接近石會構成干擾,認為難以依賴他們有關林搶咪和透過說話騷擾石的描述。

至於林卓廷及辯方證人石禮謙的供辭,鄭官表示,林自辯稱從沒干預石主持會議、沒對石用力、案發時沒搶咪,更曾對石表達關心;石則說案發時曾被林問及是否「OK」,亦感受不到林對他用力。鄭官分析,相信林不會希望涉案會議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林會騷擾石主持會議,而當時會議室內混亂和嘈雜,林希望聽清楚石的說話並走近他,並不出奇。鄭官又說,石與林之間的接觸和對話只有他們最清楚,案中亦沒充分證據反映林對石「不斷講嘢」,若案中存在搶咪協議,林應會「用力拉扯佢(石)手臂」,石沒理由感受不到。

未證搶咪意圖

靠近石禮謙或表關心

鄭官認為,石禮謙雖年屆八旬,但在庭上對答如流,證供簡單直接,法庭「冇理由」質疑其說法,接納石所指林卓廷從沒對他用力,當時林或只是對石表達關心。鄭官形容林接觸石的手部「只可以話係可疑」,法庭無法肯定他想搶咪,終裁定林兩項控罪不成立。

林卓廷得悉裁決時說:「感謝法官閣下。」辯方為林卓廷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在鄭官詢問下確認,石禮謙辦事處職員曾稱石不願為警方錄口供。鄭官最終基於林疑似伸手搶咪的行為屬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翻查資料,林卓廷早前就初選案及7.21暴動案分別被囚6年9個月和3年1個月,當中3個月同期執行。本案其餘6名被告,其中梁耀忠、朱凱廸、陳志全認罪判囚;區諾軒准以3000元簽保守行為兩年;范國威及郭家麒獲撤控。

【案件編號:ESCC 25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