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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終院指構成關連交易蓄意隱瞞 康宏前董事等4人恢復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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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涉在康宏發行債券時,串謀詐騙康宏董事局,原審裁定罪成,其後獲上訴庭撤罪,律政司終極上訴。終院法官昨一致裁定,債券配售構成《上市規則》規管的「關連交易」,被告不誠實隱瞞康宏證券的角色,妨礙正當調查。終院裁定被告敗訴,恢復各人定罪,其中兩人須再次入獄。麥光耀因公務離港,法官着他回港後應訊歸押。

麥光耀李易明須再度入獄服刑

案件2019年7月首次提堂,纏訟超過6年,昨終極裁決。被告為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和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麥和李原審分別判囚7個月和5個月,其後獲保釋等候上訴,尚有刑期未服畢。麥昨缺席聆訊,法官着控辯雙方討論返港歸押安排;李在被告欄神色凝重,押返囚室服刑。陳和黃原審判緩刑。

案件圍繞康宏控股與鼎成證券達成配售協議,由鼎成配售債券。康宏證券獲約5150萬元佣金和紅利,扣除支出後獲利逾2500萬元。控方指麥光耀和高層王利民、馮雪心在康宏證券持間接利益,惟康宏控股董事局不知道他們參與配售安排;各被告利用鼎成隱瞞康宏證券的角色,避開上市規則對關連交易的規管。原審法官裁定協議屬關連交易,上訴庭持相反主張;終院則裁定構成關連交易,維持原審法律觀點(見表1)。

終院法官楊偉廉爵士昨頒主要判辭,獲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贊同。判辭稱,根據評估避稅的Ramsay原則,無商業目的步驟可被忽略;法庭採取目的為本的方式解讀,在康宏控股和康宏證券之間加插鼎成並無商業目的,鼎成的參與可以不予考慮。終院表示,假設將鼎成的參與納入考慮,交易仍是康宏控股、康宏證券及鼎成三方安排,反映康宏控股和康宏證券之間存在交易。

官:年報無申報利益 詐騙聯交所

針對被告角色,終院指麥光耀是配售安排的關鍵人物,有責任披露自己在配售協議的利益,惟他在康宏控股董事會不知情下參與協議,引致2500萬元從康宏控股轉移至康宏證券。終院提及,麥沒有在康宏控股兩份年報申報利益衝突,進一步證明不誠實作為,構成詐騙康宏董事局和聯交所的控罪(見表2)。

終院提到,陳麗兒和黃淑安參與配售和草擬年報,卻隱瞞康宏證券的角色,必然導致麥光耀不向康宏董事會披露利益。至於李易明被捕後稱,不清楚康宏控股和康宏證券是否存在關連,終院斥他一早知悉麥光耀是康宏控股及康宏證券高層,他必然知道在交易中加插鼎成的作用,有份參與串謀。

終院法官林文瀚另頒判辭稱,控方毋須證明配售協議是虛假交易,也可證明交易只是「幌子」。法官司徒敬則認為,法庭可用宏觀角度審視協議。廉署發新聞稿表示,會繼續與監管機構合作,打擊市場貪污及非法活動,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案件編號:FACC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