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施駿興非禮案 事主:佢話摸過我係屬於佢
【明報專訊】身兼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08年非禮11歲女童及其後與她非法性交一案,昨於區院續審。辯方盤問時指出,2008年被告根本沒在高山道公園非禮事主;事主稱不同意。事主又稱,她與被告2010年成為情侶,被告為說服她發生性行為,遂對她提起高山道公園事件,「佢話我嗰時咁畀佢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啦」。
被告施駿興(38歲)否認非禮罪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現已成年的事主X供稱,在2008年11月某天,被告在高山道公園內要求11歲的她坐在他的大腿上,被告解開她冬季校服的鈕扣,再從衣領伸手入胸圍撫摸。辯方盤問時質疑,X的校服沒足夠空間讓被告伸手入內;X稱不同意,指校服不是太緊身。
稱身型差異大 無法反抗
辯方再追問,X是否在配合被告;X稱「我有鬆踭有避,但有咩辦法,佢個身型各方面,我根本冇可能對抗到」。辯方指被告當時根本沒與X到高山道公園,更沒非禮她,而X指稱於當日拍攝的照片,是兩人於2008年12月在差館里一個公園拍攝;X不同意。
施對做情侶有保留 事主不同意
辯方續稱,2008年後,X單方面對被告有好感,所以才留意到他在facebook宣傳的舞台劇,並於2010年10月16日入場觀看。X稱不同意,並稱她純粹想看舞台劇,在現場與被告重逢並互動後,她有心動的感覺,所以才認為自己對被告「餘情未了」。
X在看舞台劇後與被告戀愛,是她「第一次拍拖」。辯方指出,當初X問被告是否想與她在一起,被告說「有啲保留,因為兩人年齡差有啲大」;X稱不同意。
另X在盤問下稱,兩人成為情侶後,被告不斷說服她發生性行為,更提起高山道公園事件,「佢(被告)話我嗰時咁畀佢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啦」。辯方追問X聽到這句話時的反應,她說「我諗諗下,都好似畀佢說服到」、「都相信佢講嘅野」;被告第二次提起時,她「再真心啲相信佢」。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9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