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茶果嶺村「逆權侵佔」案 村民被剔除賠償提覆核
																								
												
												
											【明報專訊】2019年,政府在《施政報告》提出清拆茶果嶺村以興建公屋,該村正逐步清拆。已搬走的八旬村民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逆權侵佔」兩幅土地,又向土地審裁處申索賠償。到上周五,該村民另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地政總署早前在「逆權侵佔」案未有結果時,便視他為涉案土地「不合法佔用者」及申請剔除他在土審的賠償申請,質疑署方行動不合法;他要求法庭宣告署方處理申索的做法違憲。
指署方未有裁決前行動違憲
本案申請人為陳勁立;答辯人為地政總署長。地政署回覆查詢稱,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署方不宜評論。
自行應訊的申請人在申請書詳列事件時序稱,2023年5月,政府刊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茶果嶺土地,土地同年8月歸回政府。2024年7月,申請人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判他已「逆權侵佔」涉案地段,兩個月搬走。今年7月,申請人另在土審按《收回土地條例》提出申索,但要求暫緩有關聆訊,以待「逆權侵佔」案有結果。
申請人表示,他在政府收地前是否屬涉案土地的業主,仍有待「逆權侵佔」案定奪,然而,地政總署卻在今年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要求剔除申請人在土審的索償申請,質疑署方行動不合法。
申請人又提到,署方向土審申請剔除索償前向他發出的信件,沒有明確指明他是「不合法佔用人」,署方在去年處理補償津貼和搬遷文件時,確認他保留業主權利和賠償資格,有關做法跟署方後來否定其業主身分的行動「嚴重相悖」,形容署方決策反覆。
申請人指署方在法律上犯錯、不尊重司法程序、破壞申請人或可依據《收回土地條例》獲得賠償的合法期望,以及做法濫權。申請人要求法庭宣告,署方在「逆權侵佔」案未有最終結果前,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的行動屬不合理、不合法及程序不當,屬違憲做法;又要求法庭頒令署方建立並執行合憲的法律程序處理他的索償等。
【案件編號:HCAL243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