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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認煽惑起底非禮案事主 連登仔判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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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時任新聞編輯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網民就一宗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公開事主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接納報告所稱,被告看到網上留言,錯誤認為非禮案被告是受害人而作出不假思索的行為,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接納錯信非禮案被告是受害人

辯方進一步求情稱,法庭上次押後判刑以索取被告黃樂(現年37歲,小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願意遵從,真誠反省,其母親和家人亦認為他已汲取教訓。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稱,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被告於審訊前認罪,可獲四分之一減刑;雖然本案無導致事主身分遭公開,但任何經法庭下令不可披露的人,其身分必須嚴格受保護。

林官接納報告所稱,被告錯判事件,深知自己行為鹵莽,屬個別事件,且他背景良好,犯案後沒對家人隱瞞,重犯風險低甚至不存在;被告現已辭去工作,喪失穩定收入,要想辦法維持生計,同時努力進修,考慮所有因素後,判他120小時社服令。

同一事件另案被告周卓銘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警方表示判決帶來阻嚇作用,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香港法律不容許任何人侵犯性罪行受害人的私隱及「二次傷害」。

【案件編號:ESCC 34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