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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發加入提出建議 官:應考慮是否「積極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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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據《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的判刑為10年至終身;「積極參加」者的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他參加」者的判刑為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辯方求情稱,希望法庭視16歲男被告為「其他參加」者,判處教導所令,惟法官關注,男生似乎主動尋求加入建國聯,又向組織提建議,認為要考慮他是否「積極參加」者。

辯方:加入與參與度兩回事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求情稱,希望法庭視男生為「其他參加」者,若法庭認為男生屬「積極參加」者,冀法庭接納男生被捕後向執法人員交代事情等,繼而按照《國安法》第33條下調刑罰,把他視作「其他參加」者量刑。辯方補充,假如法庭不接納男生為「其他參加」者,希望法庭顧及他認罪、自小患自閉症及幼年曾讀特殊學校,判處「積極參加」者的最低定期,即3年監禁。

就《國安法》第33條是否適用,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稱,男生因本案被捕時保持緘默,又說他雖向警方交出電話及電腦密碼,但同案被告較早時已提供相關證據,男生交出密碼對調查幫助不大。練官稱,男生似乎主動聯絡建國聯創辦人要求加入,又向組織提建議,非「道旁兒」,法庭要考慮他是否「積極參加」者。馬接納男生「有小小主動性」加入,但主動提出加入與他在涉案串謀的參與度屬兩回事,又指案發時男生不知天高地厚,言論「癡人說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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