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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衢祖業爭產案 上訴庭維持原判 准出售羅便臣道15號地皮 (19:29)
已離世70年的康年銀行創辦人李星衢,其家族早年就李位於半山羅便臣道的大宅處置有分歧,高院去年按李1954年訂立的遺囑,和他遺產管理人的意願下令將地皮出售和分配得益,但佔用地皮部分單位的其中一子和一名外姓人士不服,擬上訴並呈交新證據,早前被駁回。上訴庭今(31日)頒判辭交代理據,指原審法官沒有出錯,決定前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原告為Norman Guy Donald、Lai Kar Yan Derek和李星衢的聯合遺產管理人,被告包括李星衢兒子李伯榮的遺產執行人Li Pak Huen、7名李星衢的後代或配偶,以及李伯榮的乾兒子曾國祥(譯音)。據判辭交代的背景,李星衢為本地商人和慈善家,於1955年逝世,生前有一名梁姓繼室和分別姓張和周的妾侍,育有5子15女,Pak Huen為他唯一在世兒子。
本案涉及李星衢位於羅便臣道15號的4層大宅,該物業的1至3樓設有東翼和西翼,Pak Huen與家人在全棟物業佔用2E及1W兩個單位,曾則佔用3W單位,1979年起居於物業內。判辭提到,周和另外兩名兒子Pak Iu和Pak Leung原本是李星衢的遺產管理人,3人先後去世後,由Pak Leung的妻子繼任遺產執行人。2019年法庭撤換執行人,並委任Donald和Lai為遺產管理人。翻查資料,大宅由李星衢於1936年買地興建,具歐洲建築風格。
原告方主張為完成遺產管理事宜,他們有權以遺產管理人身分獲得物業,其餘被告對此支持或中立。高院去年頒令原告勝訴,指Pak Huen無法證明其已取得物業佔有權而可逆權侵佔;法官又認為曾國祥聲稱李伯榮曾經承諾3W單位他「有份」,不等於他有實際擁有權,下令二人交出單位,並根據李星衢於1954年立下的遺囑,將物業以市場價格空置出售和分配得益。
二人隨後擬申請上訴和呈交新證據,上訴庭早前考慮後駁回,判辭指法官在決定過程中沒有出錯,案中證據亦無不一致之處;替單位交稅、水電費和維修費,也不等於有單位的擁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