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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林卓廷擾議會案 控:關鍵協議犯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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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時,法案委員會「鬧雙胞」,有民主派阻止建制派護送經民聯石禮謙主持會議。民主黨林卓廷被指襲擊或騷擾民建聯陳恒鑌和周浩鼎,案件昨日結案陳辭。控方指出,本案重點在於林有否跟控罪提及的時任議員共同行事,而基於林同意泛民想阻止涉案會議選主席等因素,法庭可達至此推論。控方又質疑,林希望「真心」開會說法不可信。辯方則認為,法庭無法推論林跟他人達成犯罪協議。案件下周四(11月6日)裁決。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辭。控方稱,同意被告林卓廷(48歲)沒有直接襲擊、妨礙或騷擾周浩鼎及陳恒鑌,但本案重點在於林有否跟控罪提及的其他人,即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共同犯罪。控方指出,法庭可基於林同意泛民希望阻止涉案會議選主席,加上不受爭議的涉案片段,推論林參與共同犯罪。此外,控方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詢問下確認,法庭要考慮案發時林跟石禮謙的對話和接觸、林在會上欲搶走石的咪高峰的行為,以及林作上述行為的時機。

辯:縱同意阻惡法 不代表阻開會

針對林卓廷及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證供,控方分析,林一方面認為泛民想阻止涉案會議選主席,同時卻說自己「真心」參與會議,質疑其說法矛盾,形容他不可信。控方續稱,石禮謙無法憶述案發時林向他提及的部分言論,認為石對當日會議的觀察不太準確。

辯方陳辭時引述石禮謙稱,案發時他完全感受不到威脅,又感覺不到林對他「用力」,重申當時林不是在搶走石的咪高峰。辯方又稱,即使案發時林嘗試搶咪,以及不斷向石禮謙說話等,也無法顯示林跟控罪提及的人達成協議。辯方又說,就算案發時泛民同意阻止「惡法」通過,也不代表他們有共識阻止開會選主席。

【案件編號:ESCC 25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