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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伯向途人噴殺蟲水 獲判緩刑賠償2000元 官:法庭畀次機會你 (11:26)

與子女爭產而為人認識的77歲「何伯」,今年5月在港鐵兆康站用殺蟲水噴向與他爭執的女子,令對方手臂紅腫和有紅疹。何伯早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今(2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兩個月,緩刑24個月。裁判官表示,感化報告對何伯作正面評價,考慮他當時無案底,「法庭畀次機會你」。涉案事主一度索取5萬元賠償,裁判官經考慮後,下令何伯向事主賠償 2000元。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感化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何煊(77歲)同意報告內容,亦承認涉案行為錯誤,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辯方指,社工認為被告已學會避免衝突,採用另一種方法應對糾紛,因他已改善處理方法,不建議判感化令,冀以罰款方式處理。
就法庭早前查詢事主X的傷勢資料,控方表示,得悉事主需時3星期痊癒,她亦要求被告賠償5萬元,因她在事件中成為公眾人物,承受心理影響,不敢再踏足兆康站。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關注,有沒有進一步醫療紀錄,顯示事主有手臂紅腫以外的傷勢,「5萬蚊個數點嚟?」控方確認,事主僅承受心理壓力,毋須接受心理或精神科治療,她透過警方案件主管要求被告賠償5萬元。
鄧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原本被控較嚴重的「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其後改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考慮感化報告作出正面評價,判他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鄧官解釋,被告毋須即時入獄服刑,若在緩刑期間干犯其他案件,就要履行本案刑期。
此外,鄧官考慮事主X的傷勢程度,下令被告賠償 2000元。鄧官表示,若事主要求進一步賠償,可以透過其他法律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