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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13歲女童遭姦經歷脅迫性交再勒索 男子判囚6年 官斥禽獸所為、貪得無厭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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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見習地產代理的男子2019年利用13歲女童遭強姦的經歷,脅迫女童與他性交10次,否則張揚女童的經歷。當女童拒絕再性交,他要求女童交出4萬元抵銷「欠下」的性交次數。男子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勒索罪,今(6日)於高院判囚6年。法官斥被告行為令人髮指,利用女童的弱點實施「性剝削」,並視女童為發泄性慾的工具,屬禽獸所為。

辯方求情指,被告葉健濤(現33歲)的母親近期遭騙去13萬元,需要兒子照料。法官郭啟安聞言指「被告人都係詐騙」,亦關注被告向心理學家交代的版本和案情有出入,表明「你唔好浪費法庭時間出爾反爾」。經休庭後,辯方澄清被告承認控罪,撤回心理報告的部分段落。

官斥被告「出爾反爾」

郭官表示,根據事主X的創傷報告,她遭被告性侵後情緒抑鬱,會發怒、失眠和酗酒;她事發後無心向學,從由第一組別學校轉至第三組別,自覺羞愧和低人一等。此外,她經常與母親、老師產生言語衝突,曾兩度自尋短見,其中一次濫藥自殺未遂送院。

郭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曾遭校園欺凌而感自卑,自我形象負面,重犯風險屬中等至高。被告向心理學家表示,自己渴望擁有親密關係,並在追求異性關係屢次受挫,所以在事主面前塑造強勢形象,以控制對方性交。被告親撰求情信,對損人害己的行為感後悔;被告母親則自責疏於管教,願代兒子道歉。

無視被告哭泣反抗照性交 被告事後欲尋短

郭官判刑指,被告利用事主曾遭強姦的難堪經歷脅迫性交,因掌握別人私隱而「性剝削」,令她受脅迫就範,斥其手法卑鄙。郭官續指,被告無視事主在性交過程哭泣反抗,一個月內迫她性交兩次,更不斷發信息催促她完成餘下8次性交,並勒索4萬元,行為貪得無厭。郭官提到被告與事主的年齡相差近13年,事發時互不認識,被告處心積慮部署本案,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行為非常自私。

郭官表示,事主一度擔心要出庭作供,勾起昔日創傷,猶如在傷口上灑鹽,直至被告開審前認罪,才免去她的心理負擔。郭官又指,被告在性交過程談及對事主極具侮辱的字眼,可見對未成年人有「特別的性趣」,加上本案涉及操控和欺騙,被告完事後曾給予數百元報酬,有用金錢收賣女童之意味,屬加刑因素。郭官就兩項非法性交罪採納33個月量刑起點,勒索罪為5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6年。